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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对《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部分条款进行说明的通知大禹奖办字[2007]3号各有关单位:近日,针对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奖励工作中有关“其它科学技术成果”的申报和评审问题以及奖金问题,奖励委员会专门召开会议研究。根据会议精神,现对《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下简称《办法》)部分条款作如下说明: 一、《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其它科学技术成果”规定在水利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学普及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中,在规划、政策、发展战略、管理等软科学研究中做出了创新性贡献,对水利以至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技术基础和决策性服务,取得了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科技成果可申报大禹奖。在具
2、体操作上,要严格界定“其它科学技术成果”的奖励对象是科学技术基础和软科学研究工作中的科技成果,而不是其工作本身。比如技术标准,奖励对象应是针对标准编制过程当中所进行的科学试验研究等具有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等方面的成果,而不是标准文本。大禹奖只接受工作项目中科技成果部分的申报,不接受整个项目的申报。 二、《办法》第二十条:“大禹奖每年评审一次,分设一、二、三等奖,各等奖的奖项数量按推荐项目数量的适当百分比确定。对获奖成果的主要承担单位和主要完成人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奖金由奖励委员会与获奖单位共同协商解决。”在具体操作上,大禹奖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自2006年
3、起,奖金由获奖单位自行解决,在奖金的额度上建议一等奖不低于3万元,二等奖不低于2万元,三等奖不低于1万元。 专此通知。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二日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目录发布时间:2002-12-31关于对《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部分条款进行说明的通知大禹奖办字[2007]3号各有关单位:近日,针对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奖励工作中有关“其它科学技术成果”的申报和评审问题以及奖金问题,奖励委员会专门召开会议研究。根据会议精神,现对《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下简称《办法》)部分条款作如下说明: 一、《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其它科学技术成果”规定在水利标准、计量、科
4、技信息、科学普及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中,在规划、政策、发展战略、管理等软科学研究中做出了创新性贡献,对水利以至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技术基础和决策性服务,取得了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科技成果可申报大禹奖。在具体操作上,要严格界定“其它科学技术成果”的奖励对象是科学技术基础和软科学研究工作中的科技成果,而不是其工作本身。比如技术标准,奖励对象应是针对标准编制过程当中所进行的科学试验研究等具有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等方面的成果,而不是标准文本。大禹奖只接受工作项目中科技成果部分的申报,不接受整个项目的申报。 二、《办法》第二十条:“大禹奖每年评审一次,分设一、二、三等奖,各等奖的奖项
5、数量按推荐项目数量的适当百分比确定。对获奖成果的主要承担单位和主要完成人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奖金由奖励委员会与获奖单位共同协商解决。”在具体操作上,大禹奖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自2006年起,奖金由获奖单位自行解决,在奖金的额度上建议一等奖不低于3万元,二等奖不低于2万元,三等奖不低于1万元。 专此通知。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二日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目录发布时间:2002-12-31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保证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大禹奖)的评审质量,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
6、适用于大禹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异议处理、审批、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大禹奖每年评审一次,重点奖励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对全行业科技进步有重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集体和个人。 第四条大禹奖是授予集体或个人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大禹奖的组织领导机构是奖励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对奖励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具体包括: (一)制定奖励政策; (二)筹措奖励资金; (三)组建评审委员会和奖励工作办公室; (四)审查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并授奖。 第六条奖励委员会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由中国水利学会及水利行业内主管科技工作
7、的有关负责人和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由中国水利学会理事长担任;副主任委员三名,由中国水利学会副理事长和行业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委员若干人,由水利行业有关单位的专家和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大禹奖的评审机构是大禹奖评审委员会。奖励委员会优选水利行业各相关专业的知名专家80名左右建立评审专家库,每年根据申报成果的专业特点聘请其中20名左右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应按照科学、公正的原则进行评审工作。 若评审专家为当年申报成果的完成人时,应回避当年评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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