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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省进鲁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外省建筑业企业在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维护统一、规范、公开、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外省建筑业企业进入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外省进鲁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外省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地不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而进入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建筑施工活动的企业。第三条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统一负责全
2、省的外省企业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外省企业登记备案。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外省企业项目登记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外省进鲁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监督管理和登记备案。第四条外省企业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应当具备总承包一级或专业承包一级以上资质(含一级)。持有工程项目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招商引资等证明文件或其他正当理由的外省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二级企业,可进鲁施工。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省建筑业企业不得进入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一)未取得相应
3、资质或资质考核不合格的;(二)近两年内发生过《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的;(三)存在其它不良行为记录的。第二章备案管理第六条外省企业在山东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须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申领《山东省外省进鲁建筑业企业备案证》。第七条外省企业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应当如实提交下列资料:(一)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出省施工介绍信;(二)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市场行为、质量、安全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等方面的证明材料;(三)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及扫描件;(四)
4、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五)经办人的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原件及扫描件;(六)企业驻鲁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及身份证扫描件。第八条外省企业办理备案手续提供虚假资料的,二年内不予备案。第九条《山东省外省进鲁建筑业企业备案证》仅限本企业使用,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和出卖。第十条外省企业领取《山东省外省进鲁建筑业企业备案证》后,须告知工程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直有关部门,方可办理工程招投标等有关手续。第十一条外省企业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须在工程项目所在地设区市设立独立核算的非法
5、人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并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第十二条外省企业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须设立生产、经营、技术、质量、安全、劳动用工等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配齐配足各类管理人员。各类管理人员须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且为本企业正式员工,其中三分之二以上人员须有本企业一年以上工龄(以企业为其交纳的社会保险凭证为准)。安全管理人员(驻鲁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提供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第十三条外省企业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须固定管理人员、固定办公地
6、点、固定联络电话。办公场所须配备基本的办公设施,具备网上办公条件。第十四条外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驻鲁地址、驻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联络电话等发生变化,应在30日内到备案发证机关及登记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外省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和山东省有关工程建设、建筑市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定和规范标准,依法接受建设、工商、税务、公安、卫生、劳动等部门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企业核定的经营范围和资质许可的范围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第十六条外省企业在山东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须按规定及时、准确上报建筑业相关统计数据。第十七条每年
7、三月至五月,由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外省企业进行年度业绩考核,年度考核合格的,在《山东省外省进鲁建筑业企业备案证》上加盖发证机关印章。不参加年度考核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其持有的《山东省外省进鲁建筑业企业备案证》作废,终止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承揽建筑施工项目资格。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一)发生严重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二)发生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三)一年内发生一起较大质量安全事故或两起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第十九条年度考核结束,外省企业考核情况、考核结论、违法违规事实、处罚
8、结果等情况通过山东省建筑业信息网向社会公布。第二十条外省企业在鲁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其工程项目管理人员的有关执业资格证书等原件进行不定期核查,确保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到位,人证统一。第二十一条外省企业须认真执行国家和山东省关于农民工工资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农民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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