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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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成银发〔2009〕158号   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四川各市州中心支行;四川各市州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四川一级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成都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四川省分行,四川省农村信用联社:现将《四川省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一、该《办法》先在成都市和绵阳市开展集中试点,为进一步完善办法和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探索实践经验。请成都市、绵阳市认真执行,积极推动。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绵阳市中心支行牵头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并于9月30日(星

2、期三)前报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备案。其他市州可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稳妥进行探索。二、成都市科技局、成都市知识产权局、绵阳市科技局、绵阳市知识产权局要积极培育专利权价值评估机构和专利权交易市场,为贷款人、借款人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查询与专利权转让查询等服务。三、各金融机构要依据该《办法》,制定具体业务实施细则,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积极拓展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市场,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试点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发文部门反馈。 附件:四川省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知识产权局      

3、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件 四川省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范办理并逐步推广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充分发挥专利权的融资功能,保障专利权质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专利技术产业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及《贷款通则》、《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四川省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条本《管理办法

4、》所称的专利系指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的有效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权质押贷款系指借款人以自有的专利权向贷款人出质,取得贷款人一定金额的人民币、外币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第三条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合法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借款人系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成立并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 第四条贷款对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第五条借款人应同时具备的基本条件:(一)自然

5、人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项目投资中,原则上应有不少于20%的自有资金;3.信用记录良好,具有按时还本付息的意愿和相应的能力。(二)企业、事业单位等经济组织1.持有经过人民银行年审的《贷款卡》;2.有较为规范的财务制度,且愿意接受贷款人的财务指导和监督,相关财务指标符合授信的要求;3.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借款应经《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权力机构的授权或决议;4.信用记录良好,具有按时还本付息的意愿和相应的能力。第六条借款用途:贷款人以专利权出质取得的信贷资金,只能用于技术研发、技术改造、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有价证券、期货等投机经营活动。第七条

6、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必须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专利证书的有效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二)专利权处于法定有效期限内,并按时缴纳年费;(三)授予专利权的专利项目处于实质性的实施阶段,具有一定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四)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专利权的质押期限不得超过该专利权有效期限到期前2年。在贷款有效期内,借款人有维护专利权有效的义务。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不予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一)出质人非专利文档所记载的专利权人或者非全部专利权人;(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距离终止日短于2年;(三)假冒专利行为的;(四)专利权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

7、;(五)存在专利纠纷的;(六)专利权已质押的;(七)其他不具备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的情形。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九条贷款额度:借贷双方可把专利权价值评估结果作为主要的参考依据,由贷款人、借款人协商按专利权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发放,原则上不得超过专利权评估价值的70%。专利权价值评估可由贷款人、借款人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第十条贷款利率:贷款人在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时,充分了解专利权质押贷款可能存在的风险,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利率规定,合理确定每笔专利权质押贷款利率,并在合同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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