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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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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锡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推进无锡市知识产权产业化进程,加快科技进步,特别是为具有专利技术的企业解决资金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的专利证书,将其专利权中的财产权设定质押,从银行取得一定金额的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无锡市银行业机构和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借款人。第二章 贷款对象、
2、用途和条件第四条 贷款对象: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持有国家依法授予的专利证书,可向商业银行申请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第五条 贷款用途:借款只限于流动资金类的授信需求,不得从事股本权益项投资,不得用于有价证券、股票、期货等高风险的投资、投机经营活动。第六条 贷款条件: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借款人的专利权应符合以下要求:1.必须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专利证书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2.发明专利有效期不得少于8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
3、计专利的有效期不得少于5年;3.该专利不得涉及国家安全与保密;4.授予专利权的专利项目正处于实质性的实施阶段,并形成产业化经营规模,具有一定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二、借款人应符合以下要求:1.必须是专利使用权的合法所有人;2.原则上企业有两年(含)以上的经营业绩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纪录;3.所取得的专利有较好的市场前景,有较高的科技含量,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环保要求,在行业中具备相当的规模,有稳定的市场和经营场所;4.恪守信誉,无任何不良记录,有还本付息的能力;5.贷款企业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6.财务制度健全,年度会计报告经会计师
4、事务所审定。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七条 贷款额度:专利权质押贷款的额度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专利权评估价值的30%。第八条 贷款期限:专利权质押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不超过1年,中长期流动资金贷款不超过3年,且不能超过专利权的有效期限。第九条 贷款利率:专利权质押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政策执行。第四章 贷款申办程序第十条 借款人持专利证书以及承贷银行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价值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向无锡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由无锡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初审合格后,报无锡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出具推荐意见,并加盖“无锡市知识产权局专利权质押贷
5、款初审专用章”。第十一条 借款人持无锡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推荐意见及商业银行所需的其它相关材料向商业银行提出贷款申请。第十二条 经过贷款人审批签定借款合同后,在订立书面贷款合同之日起20天内由无锡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或合同鉴证,并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或合同鉴证情况向无锡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报备,贷款人方予以发放贷款。贷款发放情况定期报送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1.专利申请未获得专利权的;2.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已被终止的;3.专利权有效期已过的或贷款期限超过其
6、有效期的;4.归属权不明确,存在各种纠纷的(包括民事纠纷、行政纠纷);5.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第五章 贷款管理第十四条 各商业银行应严格贷款管理,防范贷款风险,制定贷后管理方案,严格按照规程做好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管理和贷款收回及总结工作。第十五条 贷款发放后,要检查贷款是否按合同用途使用,检查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和偿债能力。第十六条 关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权质押公告窗口,注意质押专利权的市场和变化,出质人的情况和变化。第十七条 借款人必须配合银行提供各类贷款运作所必须的材料。第六章 附 则第十八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各项评估和
7、登记费用以及有关公证费用由借款人承担。第十九条 无锡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对获得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单位在科技计划立项和科技经费安排上给予优先支持。第二十条 各商业银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程序。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和无锡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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