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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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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平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一条为鼓励在我县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公民和组织,调动和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加快全县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步伐,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泰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县科学技术奖包括县科学技术最高奖、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县科学技术合作奖。县科学技术最高奖、县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县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二、三等奖三个等级。县科学技术最高奖每3至5年评审一次,每次授奖人数不超过2人;县科学技术进步奖
2、和县科学技术合作奖每年评审一次,县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奖励总数不超过50项,县科学技术合作奖每年授奖数量不限。县政府各部门不设立科学技术奖。第三条8县科学技术奖励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方针;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鼓励自主创新以及产学研结合、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注重科学技术水平和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状况;注重科学技术对解决我县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做出的贡献和取得的效益。第四条县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管理,求真务实,注重实效,严格评审标准,保证科学技术奖励的质量和水平。县人民政府维护县科学技术奖
3、的严肃性,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第五条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第六条县人民政府设立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其组成人员由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县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奖励办)。县奖励办设在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七条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县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县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个县科学技术奖专业评审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评审工作。8第八条评
4、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不得与申报单位、申报人单独接触,不得透露参评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与被评审的个人、项目或者组织有近亲属关系或者利害关系的专家应当回避。第九条县科学技术最高奖授予下列科技工作者:(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促进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贡献的;(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创造了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第十条县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取得下列科学技术成果的组织、个人:(一)在实施技术开发与推广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与推广,实现科学技术成果引进消化吸收再创
5、新,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获得重大科技成果,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8(三)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的;(四)在实施管理科学项目中,明显提高了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已获显著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的。第十一条县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全县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外商或组织:(一)在与我县公民或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对我县科技、经济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二)在向我县个人或者组织
6、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提出重要科技发展建议与对策,培养科技或者管理人才等方面成效特别显著,推进我县科技事业发展的;(三)在我县的独资、合资企业以及其他组织中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活动,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第十二条县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一)乡(镇)人民政府;(二)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行业主管部门;(三)经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推荐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第十三条8申报县科学技术奖的科技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一)对知识产权有争议的;(二)对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有争议的;(三)已经获得市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
7、。第十四条申报县科学技术奖应当如实提供下列材料:(一)申报书;(二)科学技术成果鉴定书;(三)技术研究报告、测试报告和查新报告;(四)应用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五)县科技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第十五条县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应遵循下列程序:(一)各专业评审组对申报项目进行初评,将初评结果报县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二)县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初评结果进行审查,提出拟授奖人选、项目、组织的奖励建议;(三)县奖励办将县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奖励建议在县级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30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的项目、个人或者组织有异议的,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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