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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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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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以下简称个人贷款)是指由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通过抵押或质押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向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中心确定个人贷款条件、对象、金额、用途、期限、偿

2、还方式及担保方式。受托银行负责个人贷款的发放、回收和结算。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凡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在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时,均可申请个人贷款。   第五条借款申请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时足额交纳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且继续正常交纳,并在本次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未提取夫妻双方个人住房公积金的;   (二)有购买、建造、大修住房费用30%以上的自筹资金,并以此作为购建、大修住房首期付款;   (三)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并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具有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建造自住住房须具

3、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有关部门批准建造的资料文件;   (五)有中心认可的资产抵押或质押;   (六)同意选择本办法规定的偿还、担保方式。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六条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25万元,且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价款、自建房屋造价、大修房屋造价的70%,同时不得超过抵押房产价值的70%,按时缴交了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但未按规定比例足额交纳的,贷款额度按借款人夫妻双方退休年龄内所交纳住房公积金数额的2倍计算。   第七条贷款期限由中心根据借款人家庭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0年。借款截止年限不超过借款人法定的退休年龄。   第八条贷款利率按照中

4、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调整规定适时调整。第4页共4页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第九条个人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一月一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四章贷款程序   第十条借款人向中心提出借款申请,并提供如下资料和证明: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缴交的有效凭证;   (二)借款人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   (三)不低于30%的购、建、大修住房的自筹资金(购房首付款凭证或银行存款证明); 

5、  (四)家庭稳定经济收入状况证明;   (五)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购房合同或协议;自建、大修住房的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和规划部门审批文件;   (六)抵押物或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中心认可的房屋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   (七)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书。   第十一条中心对借款人申请进行资格审核,并会同受托银行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真实性、安全性等情况进行调查,审核抵押物、质押物、保证人情况,测定贷款的风险度,并作出调查结论。   第十二条中心根据住房公

6、积金年度使用计划和调查结论,进行贷款审批。同意贷款的,由中心、受托银行、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凡以所购在建住房抵押的,中心、保证人还须签订保证合同。   第十三条抵押人到房地产交易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根据借款合同,中心将资金划入委托贷款帐户,受托银行根据借款合同和借款通知书用转帐方式将资金划转到售房单位(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中心指定银行开立的帐户上或个人住房储蓄帐户。   第五章贷款偿还   第十五条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在受托银行开设住房储蓄帐户,签订划款协议,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按月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六条借款人提前归还借款时,仍按

7、合同约定的利率和实际用款天数计算利息。   第六章贷款担保   第十七条借款人必须向中心提供住房抵押或质押担保,或经中心认可的在建住房抵押和连带责任保证方式设定担保。第4页共4页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借款人以现住房作为抵押物为债权担保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必须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于放款前向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的有关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确定。   第十九条借款人以有价证券、存款单为质押物作为债权担保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押合同的有关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8、确定。   第二十条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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