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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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改善职工住房条件,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的安全,降低和有效控制贷款风险,推进各方当事人诚信守法,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包括各管理部,下同)运用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向以解决自住住房为目的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发放的

2、贷款。  第三条 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是本市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审批公积金贷款的申请,监督受托银行公积金贷款的借贷和结算。依照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责和内部授权管理制度的管理意见》,由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授权各管理部办理公积金贷款。  第四条 公积金贷款业务实行项目合作制度。银行、开发商、建设方、担保公司等项目合作的各方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合作协议后才能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  (一)贷款金融业务由公积金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二)承办公积金贷款担保业务的企业,由担

3、保企业提供相关资料,市公积金中心审核,签订合作协议后办理。  (三)在安康行政区域内新开发销售、建设的楼盘,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建设方提供相关资料,市公积金中心审核,签订合作协议后办理。  第五条贷款须由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符合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的担保。  第六条本办法中的有关各方:  委托人: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受托人:承办贷款业务的银行  借款人:申请贷款的自然人,包括主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  抵押人:为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的借款人或第三人  抵押权人:委托人  出质人:为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的借款人或第三人  质权人:委托人  保证人:为贷款提供

4、保证担保的第三人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贷款对象。在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  第八条贷款条件。借款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身份;  (二)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状况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归还在其他金融机构的住房贷款,并能提供用途的有效证明材料(有效期限为自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五)符合委托人规定的有关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缴存正常;个人和所在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

5、;申请贷款之日前一年内无提取公积金记录;  (六)提供委托人认可的担保;  (七)借款人公积金账户未封存;  (八)在市中心及其他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  (九)符合委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九条 贷款额度的参照购房价格、月还款能力、贷款年限、信用报告等因素,综合计算。单笔贷款额度应同时符合以下限额规定: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后取最小值,取整至千元:  (一)贷款额度不超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管委会)公布的最高额度;  (二)贷款额度不高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实际应付总价款的70

6、%,房屋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最高贷款额不超过应付总价的80%;同时不超过抵押物评估价的70%,以银行定期存单或凭证式国债做为质押物的不超过质押物价值的90%。  (三)借款人月还款额度以家庭月收入扣除月还款额后家庭人均生活费不低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当地人均生活保障最低标准确定。  (四)各管理部的贷款最高额度及最长期限,由市公积金中心在不超过市管委会公布的最高额度及最长期限内授权确定。  第十条 贷款期限必须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一)贷款期限不超过市管委会公布的最长期限;  (二)购买二手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住房剩余使用年限;  (三)贷款期限一般不

7、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五年。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执行。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二条 借款人可以向本人、配偶缴存地的管理部,或向购建房所在地的管理部提出借款申请,如实填写贷款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婚姻关系证明、家庭关系证明;  (二)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经济收入的证明;  (三)已经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购买住房合同或协议或

8、房产证;装修合同及预算;自住住房的有关部门批准建造、翻建、大修自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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