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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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川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12-5-2914:07:59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配租、管理及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者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投资建设,限定建筑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市辖三区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外来务工

2、和创业人员,实行有限期承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局是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具体工作。  市辖三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财政、国资、规划、国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多方建设、统一管理;公平公开、严格监管的原则。第二章房源筹集  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通过以下方式筹集:  (一)政府直接出资新建、改建和收购;  (二)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城中村、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  (三)

3、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利用自有土地集中建设的公寓、宿舍;  (四)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直管公房按规定程序转换;  (五)受赠及其他渠道筹集。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第八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实行划拨供应。  其他投资主体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取得土地前应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套型结构、建设标准、设施条件、租赁对象和租金水平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  需要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单位应当向市发展改革和住房保障部门提出建设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公

4、共租赁住房产权类型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但不得改变住房性质和用途。  第十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成套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六十平方米,具备基本入住条件和使用功能。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是集体宿舍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六平方米。第三章 租赁对象和条件  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分类保障,由政府统一管理。  由政府投资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重点保障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兼顾外来务工和创业人员。  第十二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申请单位的,应当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

5、限申请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已取得廉租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住房保障资格,尚在轮候期的家庭或个人可申请调整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第十三条市辖三区具有城镇户籍的住房困难家庭或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户籍满两年;  (二)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  (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十五平方米。  申请人未婚的,应当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或者其父母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六十平方米。  第十四条来银务工、创业人员家庭或年满十八周岁的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或申请人家庭在本市范围内无住房;  (二)申请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两年

6、以上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三年以上;  (三)申请人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依法登记注册。  第十五条 本市引进的人才在本市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模、英模和荣立三等功及以上或因公致残的转业、退伍军人等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限制。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之日前五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二)已享受其它住房保障且未退出的。  第十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三、十四条规定的申请人,应填报《银川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登记审核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计划生育、婚姻关系证明;  (二)工资收入证明和社

7、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三)住房情况证明;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八条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证申领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供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材料;  (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社区公示,公示时间为十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转辖区民政部门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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