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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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鸡西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鸡西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2年第11号)、《黑龙江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5年第1号)、《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7〕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鸡西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鸡西市市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

2、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原则,产权归投资者所有。14公共租赁住房户型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装修应当达到室内地面水泥压光,厨房及卫生间墙面、地面贴砖,卫生洁具齐全,厨房有洗菜盆、灶台,室内门窗及灯具等齐全。第五条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指导、监督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核准和租后管理

3、工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受理、初审及租后管理的配合工作管理工作。民政、财政、物价、人社、房产、公安、工商、税务、保障办、公积金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市、区级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 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第一章申请与审核第八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14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应年满18周

4、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应当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收养关系。每个家庭限申请一套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政府投资运营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不再享受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第九条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市辖区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并在本市市区实际居住。(二)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5%。(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无住房、家庭唯一住房经鉴定属危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符合上述规定,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且有稳定收入的单身居民,可以单独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第十

5、条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或居住证;(二)专科以上学校毕业不满五年;(三)已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且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半年以上;(四)在市区内无住房;(五)个人(家庭)14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第十一条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持有本市市区城镇居住证;(二)申请人依法与用人(用工)单位签订两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且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一年以上。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应持有本市两年以上市区营

6、业执照。(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市区内无住房;(四)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5%。第十二条经市政府批准引进的人才、省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建国前入伍老军人、城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标准限制。第十三条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民政、物价等部门,对申请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面积标准适时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一)限制行为能力和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作为申请人单独申请。(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曾被清退

7、出公共租赁住房不满5年的;(三)自动放弃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不满5年的家庭;14(四)其他不适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第十五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鸡西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二)诚信承诺书、同意接受住房和经济状况核查且核查结果予以公示的书面文件;(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薄(或居住证)及复印件;(四)家庭收入证明材料;(五)家庭住房状况证明材料;(六)婚姻状况证明;(七)其他材料证明及复印件。新就业人员除以上材料外应提供毕业证(学历证)、劳动(聘用)合同及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除以上材料外应提供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

8、险缴费记录,或工商营业执照。第十六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行集中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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