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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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解读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5号公告发布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新《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原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以下简称旧《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

2、通知》(国税函[2010]196号)同时废止。新《办法》共分八章五十二条,分别对申报管理、资产损失确认证据、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非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投资损失的确认和其他资产损失的确认等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对照旧《办法》,研读新《办法》,笔者认为:以下几处重大变化是我们学习贯彻新《办法》应关注的重点:   一、自行计算和审批扣除统一改为申报扣除—新《办法》最大的变化。   新《办法》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近年来,政府管

3、理经济的方式有了较大改变,依靠行政审批进行管理的模式正在转型,行政审批事项大幅裁减。资产损失行政审批的取消,是与国家建设服务型政府、创新行政管理体制的基本要求相适应的。   过去已实施一年多的旧《办法》将资产损失分为企业自行计算和审批扣除,新《办法》统一改为申报扣除,在征收管理中发生了实质性改变,这是新《办法》与旧办法相比最重大的变化。   新《办法》中的申报扣除,相当于我们日常税收管理中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备案管理,即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报备扣除,企业应提供申报资料,承担举证责任。税务机关重点就企业申报资料进行

4、合规性、逻辑性、完备性审查,不再进行实质性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对申报备案资料如果出现不真实、不合法等问题,责任在企业,税务机关应当根椐主观故意与否进行处理,如是无意的,出现计算失误等,应责令改正,否则按《征管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偷税的界定依法进行追查。   需要引起我们重视的是过去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经营性损失基本采用的是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然后备案,新《办法》实施后,此类损失扣除纳入了清单申报范围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损失申报的范围比过去审批的范围更宽泛。目前企业虚报损失的现象比较严重,按照过去

5、审批时限要求,税务机关实地核查工作短时间内难以有效开展,新《办法》这样规定既降低了税务机关的执法风险,同时也强化了税务机关的执法地位,也有利于集中力量对额度较大、评估疑点较多的资产损失扣除加大核查力度。   二、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的区分—新《办法》研读的基础。   新《办法》强调,企业税前扣除的必须是“企业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损失,确保了税收与会计处理的一致。如企业损失已经发生,但未作会计处理,不得税前扣除。   会计上的损失范围比税法允许扣除的损失要广泛得多,新《办法》将企业可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分

6、为两类: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实际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相关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法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相关资产,但符合财税(2008)57号《通知》和新《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允许税前扣除容易理解,但由于企业有些资产在实际处置之前就已经发生损失,如必须等到转让处置时有实际资产损失才允许税前扣除,就占用了纳税人的资金,纳税人应享有的正当权益得不到保护,会造成企业资产不实多负担税款。比如债务人的死亡、破产、失踪等出现的损失,就无法转让处置,这些

7、又并非是纳税人的原因引起,因之新《办法》对此类未实际处置、转让已发生的损失归于法定资产损失。   实际损失和法定损失区分的关键是考查企业资产是否是在实际处置、转让环节时发生,对损失的不同归类会影响税前扣除资料要素差异和追补确认的认定,因此,允许税前扣除损失的合理归类是研读新《办法》的基础,是处理其它事项的前提。 三、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新《办法》两种不同申报形式的具体应用   新《办法》规定,企业资产损失按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

8、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企业在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过程中不符合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改正,企业拒绝改正的,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   清单申报的范围与原《办法》自行计算扣除备案的范围基本一致,涵盖了企业正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经营性损失。清单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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