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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24
《荆州市荆州区重点项目服务管理办法2011123》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荆州市荆州区重点项目服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大重点项目建设服务力度,积极推动重点项目落地建设,更好地发挥重点项目在建设“现代工业强区、文化旅游核心区、城乡一体化综合试验区、平安和谐示范区”的示范带动作用,依照《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细则》(鄂发改重点[2011〕149号)、《荆州市重点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2011年第95号令)要求,并结合荆州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列入区重点项目的条件:1、符合科学发展观和转变发展方式的总体要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省、市发展规划,遵循国家有关项目审核、土地、环保、节能、安全等方面的准入标准;2、原则上总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或能有效填补全
2、市空白,在技术和工艺上有重大创新突破,或有利于平衡和改善地域、行业间投资结构的项目,可适当放宽投资限额要求;3、辖区内的中央、省、市重点项目均作为区重点项目。4、优先列入区重点项目的投资领域包括:能够加快“打造钢腰,振兴荆州”步伐,培植主导产业的工业、农业和商贸物流项目;能显著改善城区面貌,提高人居环境的城市综合体建设项目;能够彰显古荆州文化特色,符合“传承古荆州,建设文化荆州”发展定位的旅游、文化产业类项目;能显著改善民生条件,以提高和改善人民群众生产和生活质量为目标的水、电、气、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辖区医院、学校、环保等社会公益设施的项目。第三条重点项目申报审批要求:1、按照
3、重点项目管理要求,重点项目划分为建设项目(新建、续建)和前期项目两个类别。建设项目包括新建项目和续建项目,新建项目是指前期手续正在办理或已经办理完毕,当年能够开工的项目;续建项目是指已经开工或正在建设当中的项目。前期项目是指正在办理前期有关手续,能够在一定时限内开工、形成一定投资量的项目。2、区重点项目建设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重点办)根据项目规模、发展前景等情况拟定区重点项目入选范围,呈报领导小组审批后,纳入区重点项目管理范围。3、申报区级重点项目需完整填报项目名称、项目业主、项目详址、主要建设内容、建设年限、预计总投资、当年计划投资、当年计划达到形象进度、资金来源(政府投资项
4、目要注明资金构成)等内容。4、区有关部门和各镇、办、场,开发区,每季度对本地本单位意向项目进行摸底排查,随时掌握,随时上报至区重点办备案核查。第四条区重点办加强重点项目的规划和储备工作,建立准确的区重点项目储备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实行“年初确定,半年调整,及时补充”的原则,对未纳入年初计划而达到了重点项目标准的项目,及年初虽已纳入计划,但项目实施条件发生变化需变动计划或取消的项目进行计划调整。第五条优先做好区重点项目建设和服务工作。1、各镇办场、开发区和区直各部门要按照“绿色通道”的有关要求,在规定权限内,从简、从快办理区重点项目审批、核准及备案手续,做到“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要事先办”
5、;同时要积极协调、配合、指导各有关单位和项目业主做好相关工作,优先向金融、土地、规划部门等推介重点项目,为落实项目资金、土地提供优质服务。2、建立项目推进协调机制。区重点办要加强对重点项目的跟踪、督办和协调。建立统一领导、分工负责、整体联动的重点项目推进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区“四大家”领导联系和专班负责制,对每个项目除落实主管部门、协办单位服务、监管外,建立区“四大家”领导联系和工作专班责任制,定期检查和督办,通过召开协调会、现场办公等多种形式解决项目推进中的实际问题,确保全区重点项目顺利实施。3、区重点项目建设服务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一次项目建设工作联席会,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分析研究,积极解
6、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重大问题协调解决不了的,及时报告区委、区政府解决;对重大共性问题区委、区政府难以协调的以区委、区政府名义报市委、市政府或上级部门协调,积极为项目建设创造条件。第六条建立重点项目推进管理责任制度。各镇办场、开发区、项目责任单位必须明确项目工作牵头领导、责任科室及联系人,制定完善的项目管理工作制度,落实项目管理责任。第七条建立重点项目工作目标责任年度考核制度。每年年终,由区重点办代表区委、区政府对全区重点项目工作进行考核和评比,考评结果纳入全区综合目标考核范围。第八条建立重点项目建设服务工作奖惩制度。区重点项目建设服务领导小组每年对重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总结,评
7、出年度“重点项目建设服务工作先进单位”、“重点项目建设服务工作先进个人”,并提请区委、区政府审批后,由区财政拿出专项资金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工作滞后、重视不够、严重影响重点项目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并依据党纪政纪严肃追究责任。第九条国家、省、市在荆州辖区内的重点项目按照国家、省、市对重点项目的管理规定执行,同时享受区级重点项目的扶持政策和服务。第十条其它未尽事宜,按照省、市有关重点项目建设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一条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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