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玉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ID:40174001

大小:34.00 KB

页数:8页

时间:2019-07-24

玉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_第1页
玉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_第2页
玉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_第3页
玉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_第4页
玉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玉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玉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修,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以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非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业主或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

2、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由住宅业主或者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治安技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第五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遵循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方便快捷、公开透明、所有权人决策、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第六条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监督和审批工作,市住房资

3、金管理中心负责资金及帐务管理等具体工作;建设、财政、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作。第二章交存第七条在玉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已售公有住房、集资建设的住房、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都应当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第八条本办法实施前,已按相关政策规定建立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的,由售房单位将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移交给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归集代管。第九条新开发建设项目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在出售房屋及物业时向购房者代收,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不计入房屋销售收入。并

4、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一次性将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移交给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归集代管。第十条公有住房在出售时,由售房单位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规定存入房地产管理部门在银行开设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专户。第十一条第十条规定的交存对象应当按照所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建筑面积以产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为准,未办理产权证的,以房屋测绘机构核定的建筑面积为准。第十二条交存标准:(一)2009年12月31日前竣工的住宅,已成立物业但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的,按照多层住宅每平方米25元,安装有电梯的小高层、高层住宅和非住宅按

5、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交存。交存期限至2011年5月1日前,超过时限,一律按本条第二款执行。(二)2009年12月31日后竣工的住宅,多层住宅(9层以下)按平均售房价格2%的标准交存;安装有电梯的小高层、高层楼房按平均售房价格3%的标准交存;非住宅按平均售房价格0.5%的标准交存,由业主交存到指定专户管理银行。第十三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以一个物业管理小区或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明细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记载分户账的缴存、使用、结存等情况。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

6、,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商业银行(即专户管理银行)签订委托合同,委托专户银行办理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的设立、缴存、使用、结算等手续。  第十四条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业主所有,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第十五条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第十六条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转移、变更登记、补办或他项权利登记时,应当查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凭证,未交存或未按标准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7、。第十七条业主分户账面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共同决定。第三章使用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受益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涉及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必须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第十九条 同一栋楼、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和列支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

8、)该楼、该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业主还未按标准足额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二)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三)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