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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31
《防城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防城港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住宅维修保障机制,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桂建房〔2011〕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非单一产权的商品房、售后公有住房等物业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暂行办法。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住宅专项
2、维修资金,是指业主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保修期,是指自开发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售房单位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应根据不同的房屋建筑工程、部位、部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标准;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与购房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17-本暂行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楼房业主或者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
3、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本暂行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楼房业主或者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空调系统、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落水管、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权属归业主共有的给排水系统、供气、供电线路及设施设备等。第四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行统一归集、专户存储、所有权人决策、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市房产主管部门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委托所在地的商业银行作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
4、区域作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公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第五条 市房产主管部门、市财政局负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与使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市房产主管部门设立或指定一个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具体承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核算、监管等日常工作。-17-住建、审计、不动产登记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县(市、区)房产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
5、用等日常工作。第二章 交存第六条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暂行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暂行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未配置电梯的物业,业主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数额为本市上年度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二)已配置电梯的物
6、业,业主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数额为本市上年度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7%。市房产主管部门结合当地经济情况每两年公布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标准。-17-第八条 售后公有住房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专项维修资金,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第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
7、以专门条款与业主约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数额、交存时间、方式等事项,由业主按照本暂行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第十条 新建商品住宅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下列期限内按照商品房测绘备案的建筑物总面积足额预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需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在办理预售许可前;(二)需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的,在办理现售备案前;(三)本暂行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在办理现售备案前。业主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前应当向开发建设单位支付预缴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并携带相关材料到管理机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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