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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玉环县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玉环县人民政府令第36号 《玉环县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县长王国忠二00六年九月七日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规范用地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是指农村村民以划拨或使用方式取得用于建造住宅的用地,包括主建筑物、附属用房、庭院等用地。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
2、范围内的农村村民新建、迁建、扩建和重建住宅用地。凡新建、迁建、扩建和重建住宅的,均应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第四条 县国土资源局是全县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国土资源局设置的国土资源管理所负责管辖区域内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具体管理工作。第五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尽可能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非耕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农村村民建造住宅涉及使用农用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套房)住宅。在城市规划区内
3、,严格限制农村村民建造单户独立式住宅。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建设规划局依法确定。第六条 申请建房的农村村民系指本村(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户口村民。户籍制度改革后(指就地户改),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人员仅限于在本村可以享受建房待遇。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混合户(即半边户)是指夫妻中一方为农业户口,另一方为非农业户口。第八条 农村村民夫妻户口在全县不同村,应提供双方户籍证明及住房情况。第九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限额标准:3人以下(含3人)的小户安排一间,使用农用地面积不得超过5
4、7平方米;4至5人的中户可安排二间,使用农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15平方米;6人以上(含6人)的大户可安排三间,使用农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农用地之外其他土地的,每户可增加用地面积15平方米。第十条 农村村民在规划小区内建造公寓式(套房)住宅的,人均建筑面积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不包括附属用房用地)。建房人口一户在2人以下(含2人)的,安排一套,建筑面积控制在140平方米以内;一户3人以上(含3人)的,可安排二套,建筑面积控制在280平方米以内。第十一条 夫妻离婚后一方申请建房,其申请宅基地面积与离婚前宅基地面积之和,按离婚前户限额标准执行;再
5、婚的,按新组成家庭申请宅基地。第十二条 申请建造住宅的人口按本户常住在册农业人口计算。下列情况,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其独生子女可按2人计算;(二)家庭成员中的现役军人(义务兵、二级士官及以下)和在校(包括大、中专院校)学生,以及服刑人员,可计入申请建房人口数;(三)混合户必须以农业户口人员申请建房,非农业户口人员(配偶)可计入申请建房人口数;(四)在常住户口中,非本户直系亲属的在册人口,不得计入申请建房人口数;(五)一户拥有两本以上户口簿,有结婚证或当地派出所证明的,可以合并计入申请建房人口数;(六)父母、老人只能落在
6、一个赡养户计入申请建房人口数,不得重复申报;(七)其他政策法规规定可以计算申请建房人口的,按规定计入申请建房人口数。第十三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用地报批程序:(一)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用地,应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请表》。(二)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到建房申请后,应经集体讨论通过,并予以不少于7天的公布;公布期满后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应签署意见,再将申请材料及建设规划许可文件报送当地国土资源管理所。(三)国土资源管理所在接到报送的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申请材料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是否符
7、合建房条件、用地面积、宅基地位置等进行踏勘、审查。(四)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对所辖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请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属拆迁安置的须经拆迁人审核并签署意见,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四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用地应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建房应在取得批准建房用地文件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开工的,经当地国土资源管理所核实,报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逾期不开工建设的,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注销批准文件。第十六条 农村村民建房应严格按照批准文件规定的建房占地面积、位置进行施工。超面积建房、移位建
8、房的按违法用地处理。住宅建设竣工后,土地使用者应依法申请土地登记。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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