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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司法部《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案件档案,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在开展咨询、代书、和解与调解、辩护与代理、司法鉴定援助和公证援助等法律服务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案件质量管理、案件补贴发放及财务审计监督、法律援助宣传与成果展示等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音像或其它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法
2、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形成的各种记录,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立卷归档。 第四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应加强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管理,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法律援助业务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在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法律援助行为。 第二章 法律咨询(12348法律援助咨询专线) 第六条 咨询案件档案表现为台帐记录或电子档案。台帐记录应使用A4纸张,以100的整数倍为总数,按页码顺序装订成册。台帐封面标注法律援助机构名称和日期。电子文档按平台运行
3、软件提供的格式保存。 第七条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的所有电话咨询、信件咨询、网上咨询,及申请人至法律援助机构当面咨询和法律服务人员上门咨询等,都应有台帐记录,保存有电子文档的网上咨询除外。不同案件应分别记录,一般不共用同一页面。 法律咨询的信件应当集中保管。 第八条 咨询案件台帐记录的主要内容是: (一)申请人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健康状况、住所、联系电话等; (二)咨询方式(电话咨询、信件咨询、当面咨询、上门咨询、网上咨询)和日期; (三)申请事项的法律性质分类,具体为:
4、民事(婚姻家庭、人身伤害、交通事故、医疗损害、劳动争议、工伤事故、其他)、刑事、行政复议或诉讼、国家赔偿、其他; (四)咨询问题摘要; (五)解答内容摘要; (六)处理意见或建议; (七) 申请人签名; (八) 接待人员签名。 第三章 代书、和解、调解、仲裁与诉讼 第九条 代书、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案件档案材料包括申请受理材料和案件承办材料。 第十条 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案件,受理材料包括下列范围: (一) 法律援助申请表; (二) 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
5、有效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 经济困难证明; (四) 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 (五) 法律援助审批表; (六) 法律援助决定书、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或其存根复印件; (七) 法律援助决定书或者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送达回执。 第十一条 申请人对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提出异议,经司法行政部门审查的,受理材料还包括以下范围: (一) 复查申请书; (二) 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决定书复印件; (三) 审查决定书送达回执。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受理材料包括以
6、下范围: (一) 人民法院指定辩护通知书; (二) 起诉书副本或者判决书副本; (三) 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或其存根复印件; (四) 法律援助决定书送达回执。 第十三条案件承办材料包括下列范围: (一) 法律援助指派函; (二) 法律服务机构批办单; (三) 委托代理协议、授权委托书; (四) 起诉书、上诉书、申诉书、行政复议申请书、国家赔偿申请书、答辩状等法律文书复印件; (五) 会见受援人、当事人、证人谈话笔录; (六) 受援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和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的复制件
7、,对不能附卷归档的实物证据,承办人员可将其照片及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特征、保管处所、质量检查证明等记载入卷; (七) 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八) 诉讼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先予执行申请书和法院裁定书(未申请的除外); (九) 出庭通知书; (十) 庭审笔录; (十一) 辩护词、代理词、法律意见书; (十二) 判决书、裁定书、仲裁裁决书、调解协议、和解协议、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复议决定等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 (十三) 其他与承办案件有关的材料; (十四) 结案报告;
8、 (十五) 征求受援人意见表; (十六) 办案补贴发放记录。 第十四条 法律援助案件终止的,应当将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书面情况说明、或承办人关于终止法律援助的记录、报告材料,及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终止法律援助通知书或其存根复印件等一并归入卷宗。 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援助和公证援助案件档案材料参照诉讼与代理案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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