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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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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2008-12-5(2008年12月5日深证上〔2008〕16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督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加强信息披露工作,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水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考核。第二章考核方式、等级和标准第三条每年年报披露结束后,本所以一个年度为一个考核期间,对当年12月31日前上市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考核。第四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以上
2、市公司该年度信息披露情况为基础(不含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含该年度年度报告),并结合以下因素进行:(一)对上市公司采取的处罚、处分及其他监管措施;(二)上市公司与本所配合情况;(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情况;(四)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况。第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第六条对于考核当年上市不满六个月的公司,除特殊情况外,其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原则上只评为良好或合格。第七条考核当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本所公开谴责以上处分的,相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第八条考核当年受到本所通报批评处分或发出监管函3次以上的,相关上市公
3、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不评为优秀或良好。第九条考核当年被本所发出监管函的,相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不评为优秀。第三章考核内容第十条本所从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合法合规性和公平性等六个方面对上市公司每一次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考核,并可根据事后审核情况进行相应调整。第十一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性主要考核以下内容:(一)公告文稿是否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二)公告文稿是否如实反映客观情况,是否存在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第十二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准确性主要考核以下内容:(一)公告文稿是否出现关键文字或数字错误,错误的影响程度;(二)公告文稿
4、是否简洁、清晰、明了;(三)公告文稿是否存在歧义、误导性陈述。第十三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完整性主要考核以下内容:(一)提供文件是否齐备;(二)公告格式是否符合要求;(三)公告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存在重大遗漏。第十四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时性主要考核以下内容:(一)是否按预约时间披露定期报告;(二)是否在法定时间内披露定期报告、业绩快报;(三)是否按照规定的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时限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第十五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合法合规性主要考核以下内容:(一)公告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二)公告事项涉及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本所相
5、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第十六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主要考核以下内容:(一)公告事项是否存在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的情形;(二)公告事项披露前公司股票交易是否出现异常;(三)公告事项披露前指定媒体之外的其他公共媒体是否出现相关报道或传闻。第十七条对上市公司采取的处罚、处分及其他监管措施,本所主要关注以下情形:(一)中国证监会处罚的情况;(二)本所公开谴责的情况;(三)本所通报批评的情况;(四)本所发出监管函的情况;(五)本所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情况。第十八条对上市公司与本所工作配合情况的考核主要关注以下内容:(一)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回复本所问询;(二)
6、是否按照本所要求及时进行整改;(三)公司相关人员是否及时出席本所的约见安排;(四)公司相关人员是否按本所要求参加有关培训、出席相关会议;(五)是否及时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并及时回复本所问询;(六)公司发生异常情况时是否及时、主动向本所报告;(七)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否与本所保持畅通的联络渠道,联系电话、传真号码发生变化时是否及时通知本所;(八)是否在规定时间完成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第十九条对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情况,本所主要关注以下内容:(一)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在实际工作中是否得到严格执行;(三)是否配置足够的工
7、作人员从事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是否是董事、副总经理或财务总监。第二十条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时,本所关注的其他内容包括:(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大信息披露情况及配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况;(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本公司股份合规及信息披露情况;(四)本所关注的其他情况。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合格的上市公司,本所可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公司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参加培训;(二)要求董事会秘书重新参加董事会秘书培训及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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