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江苏省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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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江苏省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解决省级环境保护有关专项资金使用重复分散问题,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充分发挥其引导作用,进一步推动环境保护工作,将使用方向相近的有关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整合使用,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纳入整合使用范围的有关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暂包括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省级能量减排(重点污染排放治理)专项引导资金等。中央返还江苏省的排污费资金也一并纳入。随着条件具备,内容整合使用的范围将逐步扩大。纳入上述整合使用范围的各项资金名称暂时不变,安排和来源渠道不变。即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由省级

2、财政预算安排,省级节能减排(重点污染排放治理)专项引导资金用省级排污费收入安排。纳入整合使用范围的各项环境保护资金统称“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以下简称“环保引导资金”。第三条环保引导资金使用管理要围绕国家及省环境保护工作部署和要求,“十二五”期间主要支持完成节能减排重点任务、解决区域和流域污染防治突出问题。第四条环保引导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突出重点、注重引导、公正公开”-6-原则,体现示范性和激励性,调动地方积极性,实行专款专用,接收社会监督。第一章分配方法第一条环保引导资金除少部分用于省本级环境保护项目和必须由省级组织实施的跨市县环

3、境保护项目外,其余大部分资金用于市县。用于市县部分采用因素法切块分配,由市县政府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自主选择项目,省里不再组织项目申报。考虑到太湖流域另有专项资金支持,环保引导资金将重点投向淮河、长江流域。第二条环保引导资金对市县切块分配依据各市县上年度排污费缴纳情况、环境质量综合指数、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及当年度减排任务等四个因素,其权重分别为0.1、0.3、0.3、0.3。排污费缴纳情况是指上年度各市县排污费实际缴纳国库情况。环境综合质量指数是指省环保厅核定的上年度各市县小康环境质量综合指数。上年度减排任务完成情况是指省环保厅核定

4、上年度实际完成的主要污染物削减量指标,包括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当年度减排任务是指省环保厅当年下达地方的主要污染物削减量指标,包括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第三条环保引导资金分配计算公式:某市县应分配环保引导资金=[(该市县上年度排污费缴纳量÷所属流域上年度排污费缴纳量)×10%]+(该市县上年度环境质量综合指数÷所属流域上年度环境质量综合指数之和)-6-×30%+(该市县上年度实际完成减排任务÷所属流域上年度减排任务)×30%+(该市县当年度减排任务÷所属流域当年度减排任务)×30%]×环保引导资金年度规

5、模。第一章使用要求第一条分配市县的环保引导资金使用范围,需围绕国家、省制定的“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确定的工程项目以及国家、省下达的重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优先集中用于以政府投入为主体的公益性环境污染防治项目。(一)区域性、流域性水污染防治项目。包括污水、垃圾处理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污染严重的水体环境综合治理项目;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风险防范及生态修复项目;国控、省控断面水质达标、污染防控项目。(二)区域大气污染防治项目。指重点大气污染综合防治项目;工业园区和重点行业有毒有害、恶臭气体防控项目;重点行业脱硝及非电行业脱

6、硫项目;油气回收项目等。(三)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包括:重金属污染防治项目;危险废物规范化处置、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污染防治和废弃电子产品污染防治项目;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项目;放射性废物安全处置项目等。(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及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项目。包括:村庄工业污染源整治;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及农业废弃物处置;畜禽污染控制;土壤污染防治;区域生态功能保护区(含自然保护区)建管能力及生物多样保护项目等。(五)-6-国家及省下达的以地方投入为主体的其他重点污染防治项目。专项引导资金不支持城市绿化、环境卫生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7、内容,不支持新建企业的污染治理项目,不得用于环境监管机构及相关部门人员、公用及能力建设经费,以及与污染防治不直接相关的其它项目内容。第一条市县财政、环保部门收到环保引导资金后,应及时向市县政府报告,并由市县环保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在两个月内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经同级政府审核同意后,将具体项目清单及项目内容分别报省环保厅、省财政厅备案。次年3月底前,应将上年度项目执行情况分报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第二条市县应根据轻重缓急及项目前期工作准备情况,实事求是选择项目,结合地方资金可能,合理安排使用环保引导资金,以确保选定的项目顺利实施。对属

8、于基本建设投资类项目,应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第三条环保引导资金对同一项目的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能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50%,且两年内不得重复安排。第四条省级留用的环保引导资金使用范围。(一)经省政府批准,以省级投入为主体的区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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