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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嘉兴市人民政府文件嘉政发〔2010〕49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嘉兴市区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嘉兴市区物业区域相关共有设施设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嘉兴市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嘉兴市区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嘉兴市区物业区域相关共有设施设备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嘉兴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六月一日(此件公开发布)—20—嘉兴市人民政府文件嘉政发〔2010〕49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嘉兴市区住宅物业保修金
2、管理办法》、《嘉兴市区物业区域相关共有设施设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嘉兴市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嘉兴市区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嘉兴市区物业区域相关共有设施设备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嘉兴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六月一日(此件公开发布)—20—嘉兴市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嘉兴市区物业管理实施细则》和国
3、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嘉兴市区范围内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本办法所称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由业主缴存的专项用于建筑物内共有部分(以下简称共有部分)、建筑区划内共有设施设备(以下简称共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第三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业主交纳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全体业主所有。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一次性计提缴存的维修资金,属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为公有住房售后配套维修资金。第四条—20—专项维修
4、资金实行业主自主管理与政府代为管理的方式,鼓励业主通过民主、协商的原则,实行业主自主管理。各区建设(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应加强指导,督促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鼓励实行业主自主管理。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应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可以就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方式作出决定,经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的业主同意,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未成立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决定委托政府代为管理以及业主大会未明确业主自主管理的,其专项维修资金由政府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为统一管理。第五条市建设(物业)主管部
5、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负责市区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各区建设(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各区财政等部门负责本区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第六条新建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建筑面积交存。交存标准为市区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平均造价的5%~8%,具体由市建设(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和房屋结构类型确定,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第七条出售公有住房,由业主和售房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房改政策规定的比例交存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20—第八条专项维修资金可以由业主自行交存、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
6、务企业代收代交。新建物业首次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代收代交。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之前,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和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待物业交付时向业主收取。建设单位应当向购房人说明,并将该内容约定为购房合同条款。对房价中已包含专项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再向购房人另行收取。未售出物业的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交存。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业主委员会应在业主大会作出表决后30日内将业主大会决定书面告知所在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并报所在地建设(物业)主管部门备案。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0日内,将该物业小区专项维修资金本息连同有关账册一并移交业主委员会。第九
7、条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按有关规定在商业银行开立专户,以物业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号设分户账。第十条收取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使用浙江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第十一条动用专项维修资金本金应向所在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提交经该小区业主大会通过的续筹方案。业主分户账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缴存额的30%时,整个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全部按当年政府公布的缴存标准续筹专项维修资金。—20—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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