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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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工〔2011〕409号,2011年10月14日印发)发布时间:2011-11-25【大中小】【简体】【繁体】【打印】【关闭】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运用财政激励手段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发挥创业投资对促进高技术产业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推动作用,省财政设立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为规范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引导激励效应,根据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资

2、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指省财政委托专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管理,以市场化方式运作,支持创业投资的政策性引导资金。第三条 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市场运作。引导资金按市场化方式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政府部门不干预项目承担单位的经营,受托管理机构,按出资额代表出资人行使权利并承担相应责任。(二)鼓励创新。引导资金主要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高技术产业种子期和起步期的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项目应具有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消化吸收再创新属性,不同于一般商业创业投资,不以利益最大化为目的。(三

3、)引导为主。引导资金主要通过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高技术产业,解决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高技术产业在种子期和起步期资金不足问题,不占大股、不行使经营主导权,充分调动社会资金的投资积极性,分担风险。(四)规范管理。建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受托管理机构能力培养,强化受托管理机构责任,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体系和利益激励机制。同时,按照公共财政原则,在条件成熟时及时退出并将回收资金上缴省财政专户。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成立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理事会(以下简称

4、理事会)作为引导资金的领导机构。理事会成员由省政府领导,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确定引导资金委,托机构、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投资政策,审议批准引导资金的使用、收益分配方案、投资风险控制、投资退出机制和业绩考核等重大事项。第五条 理事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负责人担任办公室负责人。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理事会的日常工作,制订办公室议事规则及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分工,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拟定引导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第六条 理事会办公室负责组

5、建独立评估审查机构,聘请国内外一流专家,对引导资金使用进行独立审查、评估。第七条 引导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通过竞争性方式确定一家或若干家受托管理机构管理,并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与受托管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第八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省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二)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三)从事创业投资管理业务3年以上;(四)有至少5名具备3年以上创业投资相关经历的从业人员;(五)有完善的创业投资管理制度;(六)有创业投资项目运作的成功经验;(

6、七)已在国家、省有关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备案;(八)省有关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受托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按照本办法及委托协议的要求,对引导资金进行管理;(二)以投资额为限对被投资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包括向被投资企业派遣董事、监事,通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依法行使权利;(三)充分利用自身资源和创业投资经验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各种增值服务,帮助企业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促进企业发展;(四)定期向省有关部门报告引导资金运作情况、被投资企业项目进展情况、股本变化情况以及其他重大情况;(五)根据要求,组织引导资金退出并及时

7、将回收资金上缴省财政专户;(六)省有关部门及委托协议要求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投资项目选择  第十条 引导资金投资项目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技术含量较高,具有公益性、公共性技术属性,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较强的预期盈利能力。第十一条 引导资金投资项目采取以下两种方式筛选和确定:(一)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科技发展战略等公布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各地发展改革、科技、经信部门分别会同财政部门按要求组织申报,并由省有关部门汇总至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会同省

8、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专家评审,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在受托管理机构与被投资单位协商一致并签订投资协议基础上,确定引导资金投资项目和资金额度。(二)受托管理机构推荐投资项目。受托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和要求在省有关部门确定的创业投资支持重点领域内评估、筛选项目向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推荐,省发展改革委、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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