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创造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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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创造·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11]38号),转变政府投入方式,完善产业发展环境,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39号令)、《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新兴产业创业投资计划、开展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基金

2、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2009]2743号)、《关于印发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668号)及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设立基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发改[2011]106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设立北京创造·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引导基金,以及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创业投资备案管理部门备案,并申请引导基金的各类创业投资机构。第三条引导基金是指市政府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专项用于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政策性基金,其宗旨在于充分发挥政

3、府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增加创业投资资本供给,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规模,引导社会资金主要投向北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处于创业早中期阶段的非上市企业,推进北京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创业早中期阶段企业应当同时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条件。上述条件按照初始投资行为发生时被投资企业的规模确定。第四条引导基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优先支持国家新兴产业创投计划与北京市共同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第二章引导基金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引导基金使用的决策、监督和管理。引导基金设在北京

4、市工程咨询公司,由其作为名义出资代表对外行使引导基金的权益,承担相应义务与责任。第六条引导基金设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行使引导基金的指导、决策、督促、协调和管理职责。理事会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主管领导以及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等人员组成。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相关机构可作为理事会列席单位。第七条引导基金委托专业机构作为日常管理机构,负责落实理事会的决策事项以及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运作事务。理事会办公室设在日常管理机构。日常管理机构的委托管理费用和业绩奖励由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设立基金资金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支付。第八条引导基金设评审委员会作为引导基金的决策支撑机构,承担引导基金投资方案的评审工作。评审

5、委员会由理事会聘请政府有关部门、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家及投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人数为单数,其中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家及投资专家不得少于半数。引导基金申请机构人员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成员参与评审。第九条引导基金选定境内商业银行作为资金托管银行,负责资金保管、拨付、结算等日常工作。名义出资代表应开设托管专户,用于引导基金的拨付及回收。第十条理事会具体职责如下:1.制定引导基金投资方向、投资原则、年度工作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并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审议;2.审定引导基金申报指南;3.审定评审委员会组建方案及评审规程,并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确定引导资金合作创业投资机构及跟进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

6、;4.审定引导基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及跟进投资方案,审定引导基金股权退出方案;5.审定引导基金资金托管银行;6.指导和监督日常管理机构的引导基金管理工作,定期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报告运作情况,引导基金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应及时报告;7.批准日常管理机构拟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委派的董事、监事或合伙委员会成员等人选;8.引导基金其他相关决策事项。第十一条日常管理机构具体职责如下:1.承担理事会办公室工作,组织召开理事会会议,发布引导基金申报指南,组织评审委员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审定的参股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方案、跟进投资方案及股权退出方案等;2.拟定引导基金申报指南、评审委员会组建方案及评审规

7、程;3.受理创业投资机构参股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或跟进投资申报,完成尽职调查报告,拟定投资方案;4.对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进行管理,适时提出股权退出方案;5.提出拟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委派的董事、监事或合伙委员会成员等人选;6.编制引导基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引导基金的运作情况和效果,发现引导基金出现异常情况随时报告;7.理事会委托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评审委员会具体职责如下:1.根据评审规程,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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