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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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油人字〔2001〕38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规范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提高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水平,更好地为干部人事工作服务,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档案局《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结合股份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干部人事档案是干部人事等部门按照党的干部政策,在培养、选拔和使用干部等工作中,形成的记载干部个人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等内容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

2、察了解和正确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条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严密保管,确保干部人事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第四条按照人事制度改革及股份公司体制要求,积极探索,大胆创新,不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第二章体制、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和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即由干部主管部门集中统一领导与指导,按干部管理权限分级管理。第六条股份公司人事部是股份公司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股份公司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负责所属各公

3、司、院领导班子和股份公司总部机关干部人事档案的管理。第七条各公司、院的干部人事部门是本单位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干部人事档案的管理及其所属单位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第八条干部人事档案被纳入综合档案馆管理的单位,其干部人事档案要固定专人管理,业务上接受本单位干部人事部门的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指导。第九条各公司、院要有一名领导分管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每管一千卷干部人事档案的部门要配备一名专职档案工作人员;500卷以上且业务指导任务比较重的,可配备专职档案工作人员;无业务指导任务的

4、要配备以档案工作为主的兼职档案工作人员。第十条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的职责:(一)保管干部人事档案,积累档案史料;(二)收集、鉴别和整理干部人事档案材料;(三)办理干部人事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四)登记干部职务变动情况;(五)为有关部门提供干部情况;(六)做好干部人事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七)调查研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情况,制定规章制度,搞好干部档案的业务建设和业务指导;(八)推广、应用干部人事档案现代化管理技术;(九)定期向文书档案馆(室)移交死亡干部档案;(十)办理其他相关事项。第三章干部人事档

5、案的内容和分类第十一条各级干部人事部门对所管理的干部都要建立干部人事档案。干部人事档案分为正本和副本,副本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第十二条干部人事档案正本由历史地、全面地反映干部情况的材料构成。内容及其分类:第一类履历材料;第二类自传材料;第三类鉴定、考核、考察材料;第四类学历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和评聘技术职务、考绩、审批材料);第五类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材料(包括甄别、复查材料和依据材料,党籍、参加工作时间等问题的审查材料);第六类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第七

6、类奖励材料(包括科学技术和业务奖励、英雄模范先进事迹);第八类处分材料(包括甄别、复查材料,免于处分的处理意见);第九类录用、聘用、任免、转业、薪酬、出国、退(离)休、退职、社会劳动保障材料及各种代表会议登记表等材料;第十类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第十三条干部人事档案副本是干部人事档案正本主要材料的复制件,主要由正本中以下材料构成:第一类的近期履历材料;第三类的主要鉴定、干部考核材料;第四类的学历、学位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材料;第五类的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结论(包括甄别、复查结论)材料;第七类的奖励材料;第八

7、类的处分决定(包括甄别、复查结论)的材料;第九类的任免呈报表和薪酬、出国审批材料。其他类别如有重复材料,也可归入副本。第四章管理范围第十四条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的范围原则上与干部管理范围相一致。(一)干部人事档案的正本由干部的主管部门保管(二)干部人事档案的副本由主管或协管干部的部门保管第十五条干部退(离)休以后,原由上级主管部门管理的档案,转至干部所在单位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保管。第十六条死亡干部的档案由原管理单位继续保管五年后,移交其所在单位文书档案部门保存;第十七条辞职、退职、自动离职、被辞退(解聘)、被

8、开除公职的干部,依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执行。第十八条干部在受刑事处分和劳动教养期间,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以后,重新安排工作的,其档案转至有关的人事部门或政府人事劳资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保管。第十九条干部出国不归、失踪、逃亡以后,其档案转至劳动与社会保障中心。第二十条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及其在本单位的直系亲属的档案,由所在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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