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机构编制管理办法2003市委市政府

安康市机构编制管理办法2003市委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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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共安康市委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安发[2003]4号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现将《安康市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中共安康市委安康市人民政府2003年1月22日安康市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并加强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陕西省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关,是指各

2、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等机关。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实现社会公益目的,由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本办法所称机构编制管理,是指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的管理。第三条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管理应当适应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凡是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宜,统一由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一个部门承办,主管机构编制的领导“一支笔”审批,机构编制

3、委员会一家行文批复。职能、机构和编制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第四条市、县区机构编制委员会(以下简称编委)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编办),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管理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县区编委及编办业务上接受市编委及市编办的指导和监督。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应定期向本级编委和编办提供机构编制管理情况,配合其开展工作。第二章机构设置第五条全市各级机关必须按照《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严格履行职责,既不能超越职责,也不得推诿应由本机关履行的职责。凡是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机关共同承担的职能,各方都要严格执行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

4、规定的主次关系、职责范围、运行程序,不得随意变动。第六条全市各级机关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守国家的规定,做到职能明确、分工合理、规范高效,不得超越规定限额。第七条市委设立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市人民政府设立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县区党委、人民政府一般只设工作部门,原则上不设直属机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只设综合性办事机构。街道办事处是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可以设立综合性办事机构。第八条市、县区党委、人民政府原则上不设立非常设议事协调机构或临时机构,确因工作需要设立的,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为处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非常设议事协调机构或临时机构,应当明确规

5、定其撤销的条件或者撤销的期限。非常设议事协调机构或临时机构一律不单设办事机构,不定规格、不专列编制,其职能由相关部门承担。第九条各种学术性的学会、协会、研究会及联合会、联谊会等社团性组织,一律挂靠在同类或业务性质相近的部门或单位,不另行配备编制。第十条市、县区党委、人民政府机关及其内设机构名称应当规范、明确,并与该机构职能和规格相称。市委、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一般称部、委、办、局,内设机构称科(室);编制定员在10名以下的原则上不设科室,设科室的,每科室人员编制至少在3名以上。市委、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内设科(室)以下不再分设机构。县区党委、县区人民政

6、府工作部门一般称部、委、办、局,内设机构称股(室);乡镇党委、人民政府设立的综合性办事机构称办公室。街道办事处设立的综合性办事机构称办公室。第十一条全市各级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设立机构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第十二条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经批准设立、合并、撤销后,必须到同级编办办理印章刻制、启用、销毁登记及单位名称标志牌的制作登记。第十三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提请审批机构设立、撤销、合并方案前必须进行调研、论证。第十四条设立事业单位应当遵循总量控制、因事制宜、合理布局、平衡发展的原则。禁止擅自设立

7、事业单位和确定事业单位规格。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要按照各类事业单位编制标准确定。相当于县处级事业单位,其内设机构只下设一级;相当于科级事业单位,不设内设机构。第十六条事业单位的机构名称应当反映其机构的所属关系、地理位置、主要职责、任务和组织方式等。事业单位一般称院、校、所、台、站、团、中心等,不能套用机关机构名称的称谓。第十七条事业单位的举办主体负责办理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设立、撤销和合并的申报事宜。第十八条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的设立、撤销、合并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第三章人员编制第十九条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实行总量控制的原则。各级机构编

8、制管理机关在审批编制时,不得突破总量限制。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建立机构编制与财政预算管理相互配套协调的约束机制,加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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