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企业征收管理办法(试

关于印发《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企业征收管理办法(试

ID:40171292

大小:145.00 KB

页数:9页

时间:2019-07-24

关于印发《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企业征收管理办法(试_第1页
关于印发《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企业征收管理办法(试_第2页
关于印发《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企业征收管理办法(试_第3页
关于印发《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企业征收管理办法(试_第4页
关于印发《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企业征收管理办法(试_第5页
资源描述:

《关于印发《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企业征收管理办法(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苏国税发〔2007〕128号-关于印发《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企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企业的增值税征收管理,省局制定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企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附件:《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企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二OO七年七月八日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企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的增值税征收管理

2、,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并兼顾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所在地的财政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汇总纳税企业,是指经有权国税机关批准,可由总机构(汇总区域内的管理机构)汇总其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增值税应税事项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或缴纳增值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三条 汇总纳税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措施,不断提高自身及其统一核算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和核算的水平。第四条 汇总纳税企业及其统一核算分支机构的主管国税机关应从支持发展、规范管理的角度出发,加强对汇总纳税企业的纳税辅

3、导,及时帮助解决汇总申报纳税中存在的问题。第二章 审批管理第五条 申请在省内跨市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应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并逐级上报省局审批。申请在市内跨县(市)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应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报省辖市局审批(涉及地方财政利益调整的,报省局会省财政厅审批)。第六条 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企业应报送以下申请材料:(1)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申请报告;(2)总、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3)纳入汇总申报纳税的《统一核算分支机构清册》(附表一,分支机构列至区县级),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经营地址、开业时间、是否

4、一般纳税人等情况;(4)纳税人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和财务、会计软件及操作手册(一式两份,一份报有权审批机关,一份留总机构主管国税机关保存);(5)企业经营管理内控制度和信息管理系统及操作手册,信息管理系统应能实现实时监控、实时数据交换、库存管理、统一配送等功能;第七条 总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应对申请汇总申报纳税企业报送的上述资料应认真进行审核,对企业的生产经营、销售、核算、资金等内部监控管理情况还应进行实地核查,并出具书面报告,提出初审意见,与企业的申请资料一并逐级上报审批。审核及核查的主要内容为:(1) 列入《统一核算分支机构清册》内的相关机构是否为总机构的统一核算分支机构;(2) 各分支

5、机构的营运资金、固定资产、存货等是否在总机构账册或报表中进行反映和记载;(3) 总机构前三年是否有严重的税收违法行为或偷、骗税行为;(4) 纳税人的内部管理制度及相关配套管理软件是否能够达到总机构对分支机构全面监管的程度。第八条 经审批同意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的企业,其所属统一核算分支机构经申请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纳入辅导期管理;其新增本省内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在向其主管国税机关及总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后可直接纳入统一申报纳税的范围。第三章 核算管理第九条 汇总纳税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正确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

6、税额的会计核算,能准确提供总机构及各分支机构的相关税务和财务数据。第十条 设在外县(市)的统一核算分支机构应设置以下账簿:存货明细帐、应收应付款项明细帐、销售收入明细账、银行存款及现金日记账,并保证与实物、款项相符。按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或由总机构统一设置账簿核算的,分支机构必须按年保存由总机构提供的包括以上账簿记载内容的相关资料。第四章 发票管理第十一条 汇总纳税企业及其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需要使用发票的,应向各自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购并使用。第十二条 汇总纳税企业及其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发行、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报税均在各自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第十

7、三条 汇总纳税企业及其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接收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的认证、采集和审核检查由各自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负责。第十四条 汇总纳税企业及其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之间移送货物仅作为移库处理,不得开具发票。第五章 申报管理第十五条 汇总纳税企业及其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实现的增值税应税收入由总机构核算销项税额,取得的进项税额也一律汇总到总机构集中申报抵扣,并计算当月应纳增值税额。第十六条 经有权机关审批的汇总纳税企业,应根据审批的结果分别按以下三种方式进行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