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评价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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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文件中铁九局程〔2009〕73号转发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管内各单位:现将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9〕4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对照该评价办法,查找铁路工程项目施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及时整改。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认真对待业主的日常检查工作,及时按施工进度完成内业资料。要通过培训切实提高员工安全质量意识,加强技术管理,强化施工过程安全质量控制,确保每一件工程达标。附件: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

2、办法》的通知二OO九年四月八日-24-附件:铁道部文件铁建设〔2009〕40号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铁路建设市场诚信机制,完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制度,确保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铁道部原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铁建设〔2009〕160号)同时废止。2009年上半年信用评价对象统一调整为工程局(集团公司),新办法施行前按老办法开展的检查所有扣分和记录均有效,4月份仍按

3、建建〔2009〕19号文要求上报结果。同时,建设单位要抓紧制定两个细则,2009年6月底前按新办法组织检查不少于2次,2009年上半年信用评价的汇总、分数计算、排序、公示、公布和上报等均按新办法执行。二OO九年三月二十四日-24-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铁路建设市场诚信机制,激励施工企业加强铁路工程施工管理,提高质量,确保安全,提高水平,根据国家及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投资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是指根据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现场行

4、为等对施工企业信用状况进行的综合评价;信用评价分A、B、C三个等级。第四条信用评价对象为工程局(集团公司)。以工程局(集团公司)名义签订合同的,对工程局(集团公司)进行评价;以工程局(集团公司)母公司名义签订合同的,对直接承担施工任务的工程局(集团公司)进行评价;以工程局(集团公司)的子公司签订合同的,对工程局(集团公司)进行评价。第五条信用评价每半年为一个评价期。一个评价期内有3个月及以上施工期的,对施工企业进行全面评价;施工期少于3个月的,不对施工企业进行全面评价,只在建设单位和全路范围内对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进行认定、公示、公布、处罚并记

5、录,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施工企业直接评定为C级并予以公示和公布。新进入铁路建设市场的施工企业,一年内不纳入全路信用评价范围,只在建设单位范围内参与全面评价,其中不良行为在建设单位和全路范围内进行认定、公示、公布、处罚并记录;-24-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还应按铁道部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六条信用评价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第七条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对信用评价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现场检查第八条现场检查是指在铁路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和监督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合同、标准和规范,对施工企业进行的现场工程质量检查

6、和现场管理检查。第九条现场工程质量检查是指建设单位和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按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进行的检查。建设单位应结合建设项目实际,对《现场工程质量检查扣分表》(附件1)及其中其他检查项目扣分标准、各项检查内容的检查方法等制订《现场工程质量检查实施细则》并执行。第十条现场管理检查是指建设单位对合同履约、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进行的检查。建设单位应结合建设项目实际,对《现场管理检查扣分表》(附件2)及其中其他检查项目扣分标准、各项检查内容的检查方法等制订《现场管理检查实施细则》并执行。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单

7、位反映经过确认的问题,按《现场工程质量检查实施细则》及《现场管理检查实施细则》(以下统称《实施细则》)进行扣分。《实施细则》送工程质量安全区域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备案。-24-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的现场检查,每2个月不少于1次,每个评价期检查不少于3次(多于3次时按3次折算),检查时间应合理安排,各标段检查项目和频次应基本一致。第十三条现场检查中每项检查扣分必须有2名以上检查人员签字,并经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拒签的检查结果,应由检查负责人签字并注明原因。第十四条铁路局作为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现场检查可

8、由铁路局或项目管理机构组织,检查扣分由项目管理机构汇总。第十五条现场检查发现的联合体施工问题,属于牵头方的,按《实施细则》对牵头方扣分,对联合体参与方不扣分;属于联合体参与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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