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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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为推进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行为,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活动。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在本市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有物业管理,且实施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对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执行有关法

2、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或者强制性标准,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及物业管理相关合同约定,遵守物业管理行业自律准则的行为进行评价的活动。第三条[实施原则] 信用评价应当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守信奖励、失信惩戒的原则。第四条[职责分工]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29-组织实施本办法,负责制定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标准,统筹建设和维护物业管理信用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系统),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组织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公布信用评价结果,负责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3、,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财政、税务、价格、公安、城市管理、交通、工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监管、林业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享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奖励、处理和处罚等与信用评价相关的信息。市工商管理局应当与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享经营范围有物业管理的本市登记法人企业和不在本市登记法人企业但在本市登记分支机构的工商登记基本信息。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业自律行为进行评价,并将评价信息与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享。第五条[企业报送信用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

4、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在信用系统及时、完整、准确填报企业的基本信息、管理面积等有关信用信息,配合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物业服务企业的基本信息、管理面积等有关信用信息发生变更的,物业服务企业-29-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10日内在信用系统更新。第六条[评价内容]信用评价内容主要包括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面积、业主满意度、守信行为和失信行为4个方面,具体内容如下:(一)管理面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管物业项目的建筑物总面积。(二)业主满意度是指: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广州市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电子投票系

5、统)向业主发送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的调查问卷,由电子投票系统统计调查问卷得出的平均分数。业主可以通过关注并绑定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广州物业管理”微信公众号接收调查问卷,对本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进行满意度投票。(三)守信行为主要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或者强制性标准,认真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及物业管理相关合同约定,自觉遵守物业管理行业自律准则,积极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秩序,受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的奖励和表彰;以及物业服务企业在管物业项目的服务质量通过本市物业管理相关服

6、务规范的认证。(四)失信行为主要包括-29-: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或者强制性标准,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及物业管理相关合同约定,违背物业管理行业自律准则,破坏物业管理市场秩序,受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查处、行业协会的谴责;以及物业服务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第七条[评价依据]信用评价的依据主要包括下列文件、证书和业主满意度得分结果:(一)物业服务合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回执,以及物业服务合同对应物业管理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验收合格证、或者政府采购业主单位出

7、具的建筑物面积证明。(二)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电子投票系统向业主发送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的调查问卷,由电子投票系统统计调查问卷得出的平均分数。(三)国家、本省、本市、本市内区的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奖励或表彰的文件、证书。(四)通过本市物业管理相关服务技术规范的认证证书。(五)国家、本省、本市、本市内区的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等。(六)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广州市物业管理

8、行业协会颁发的-29-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文件、证书。(七)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颁发的其他奖励或表彰的文件、证书,以及行业自律行为评价的文件。(八)可用于信用评价依据的其他有效文件。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公开本条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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