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学院绩效工资计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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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丽水学院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浙人发〔2011〕84号)和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丽水市财政局《丽水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丽人社〔2011〕12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一、基本原则(一)激励导向原则。以促进教职工在教学、科研、育人、社会服务、管理服务、工勤保障等方面做出业绩为目标,根据业绩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教学一线倾斜,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业绩工作人员倾

2、斜。(二)分类管理原则。在省、市绩效工资有关政策范围内,各二级教学单位、后勤总公司、资产经营公司可自主决定内部分配的方式和办法。(三)民主决策原则。绩效工资分配工作实行阳光操作,各二级单位制定的绩效工资分配方案,须由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确保教职工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二、实施范围和时间我校正式在编的教学人员、科研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党政管理人员、工勤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绩效工资标准。三、绩效工资的分类绩效工资总量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根据我校在编在岗人员总数确定

3、。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一)基础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包括生活补贴、岗位津贴、工龄补贴等三个项目,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确定。在编在岗工作人员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学校安排的工作任务,经考核在合格及以上的,按月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二)奖励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根据教职工在教学、科研、育人、社会服务、管理服务、工勤保障等方面的业绩和考核结果发放,分配额度适当拉开距离,年终一次性结算。四、奖励性绩效的工资分配奖励性绩效工资实行分类管理。学校建立教学、科研、育人、社会服务

4、、管理服务、工勤保障等评价体系,对教职工进行分类评价,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各教学单位根据年度可分配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确定本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基数;管理、教辅部门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基数由学校统一确定。(一)教学单位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1.教学单位专技岗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教学单位专技岗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以工作量为考核依据,完成二级单位规定的教学、科研和育人基本工作量的,按不低于60%的比例发放,具体比例可由各二级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经测算后自行确定;完成年度总工作量的,按100%的比例发放。具体标准根据岗位职级的分配系

5、数计算(见下表)。专技岗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系数岗位职级系数专技二级4.4专技三级 3.6专技四级 3.4专技五级 2.6专技六级 2.5专技七级 2.4专技八级 1.8专技九级 1.7专技十级1.6专技十一级1.3专技十二级1.2见习期1.02.教学单位管理岗、工勤岗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教学单位管理岗、工勤岗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由各单位自行制定。(二)管理部门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1.管理部门的管理岗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管理部门的管理岗人员根据岗位工作职责,经考核合格后享受相应岗位职级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具体标准根据岗位职级的分配系数计

6、算(见下表)。管理部门管理岗人员绩效工资系数岗位职级系数正校级管理三级4.4副校级管理四级3.6党委委员、校长助理3.3中层正职管理五级2.8中层副职管理六级2.4正科级管理七级1.8副科级管理八级1.5科员管理九级1.2办事员管理十级1.02.管理部门的专技岗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管理部门的专技岗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的系数标准,参照管理岗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系数标准,适当考虑专业技术工作的性质,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系数。管理部门专技岗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系数岗位职级系数正高级2.4副高级 2.1中级 1.6初级 1.3(三)非教学单位工勤岗人

7、员奖励性绩效工资非教学单位工勤岗人员根据岗位工作职责,经考核合格后享受相应岗位职级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具体标准根据岗位职级的分配系数计算(见下表)。工勤岗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系数岗位职级系数技师1.6高级工1.3中级工1.2初级工1.0普通工0.9(四)教辅部门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上述(二)、(三)条同级同类人员标准执行。(五)后勤总公司、资产经营公司的绩效工资分配额度纳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额度,具体分配办法分别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董事会通过,报学校审批后实施。(六)成教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由学校根据成教学院创收情况按一定比例划拨,

8、各类人员的具体分配标准参照本办法可适当浮动。(七)学校在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度内,按一定比例(约5%)提留资金,用于“瓯江学者”特聘教授、优秀学科带头人、优秀教学团队负责人、优秀学术骨干、优秀教学骨干的奖励。(八)学校在奖励性绩效工资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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