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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24
《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贴息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贴息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5]354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加强和改进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贴息资金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我部制定了《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贴息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附件: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贴息资金财政
2、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带动和引导社会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贴息资金是指由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含国债项目资金)安排的,用于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银行贷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贴息的资金。第二章贴息资金安排的适用范围和标准第三条贴息资金主要适用于需要政府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的竞争性、经营性项目。主要包括:(一)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3、(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项目;(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四)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第四条贴息资金贴补率不得超过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贴息资金总额根据符合贴息条件的项目银行贷款总额、当年贴补率和贴息年限计算确定,不得超过项目建设期实际支付的银行中长期贷款利息总额。第五条贴息资金可根据项目建设实施进度和贷款的实际发生额一次或分次安排。第三章贴息资金预算管理第六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贴息资金的预算管理,实行“先审核,后下达预算”的办法,严把预算下达审核关。并按照预算管理程序要求,下达项目贴息资金预算。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4、,财政部门可以暂缓或停止下达预算:(一)投资计划不符合国务院确定的投资安排范围和重点,不符合贴息资金使用范围和国家有关规定;(二)投资计划相应的项目贴息资金超过应付银行中长期贷款利息总额;(三)已申请其他贴息资金;(四)项目单位银行贷款未落实;(五)需要地方财政部门承诺有关事项,没有承诺的;(六)项目建成后,需同级财政部门安排运营经费而同级财政部门没有出具意见的;(七)需要地方财政部门财力配套,地方财政部门未出具意见的;(八)审计部门、财政监督机构和评审机构发现项目单位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九)项目单位违法违规受到举报的;(十)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第八条
5、贴息资金预算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得调整。对确需调整的项目,应严格按照调整预算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九条中央对地方项目贴息资金要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管理。第四章贴息资金的资金拨付和财务管理第十条财政部门要坚持按照贴息资金预算、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基本建设程序等要求拨付资金。第十一条财政部门拨付贴息资金,要根据项目单位的申请,按照贴息资金预算,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进度、贷款到位情况以及实际利息发生额等因素。第十二条对中央项目的贴息资金,由财政部拨付到主管部门(含中央企业),各主管部门应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对地方项目的贴息资金,通过中央财政补助地方财政部门,由地方
6、财政部门拨付到项目单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要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贴息资金:(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贴息资金的;(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贴息资金的;(三)银行贷款为流动资金贷款的;(四)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存在超概算、超规模、超标准等情况的;(五)项目单位违法违规受到举报的;(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第十四条项目单位收到贴息资金后,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分别按以下情况进行财务处理:在建项目冲减工程成本;竣工项目冲减财务费用。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五条国务院有关
7、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贴息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每年要不定期组成检查组或委托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等机构抽查使用贴息资金的项目单位,确保贴息资金按规定安排使用。使用贴息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在每年年底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贴息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第十六条各单位要对以下内容进行重点审核,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出检查结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并将相关情况上报财政部。对于应缴回资金,由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以“其他收入”科目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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