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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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10年11月27日经市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3月1日起施行。为方便社会公众了解相关政策,经重庆市政府网约稿,市国土房管局对有关问题予以解读。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不断深入,我市房屋产权私有化格局的逐步形成,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制度应运而生:首先是1998年,建设部和财政部即出台了《关于印发住宅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1998]213号),明确规定了商品房和房改售房应按规定建立维修基金;随后国务院《物业管理条

2、例》(国务院令第504号)、《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市人大公告第201号)均明确规定物业共有部位和共有设施设备实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制度;2007年建设部、财政部又制定出台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165号)。   我市于1999年10月开始归集商品房专项维修资金,此项工作率先在渝北区开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出台后,我市主城各区先后制定了各区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全面推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集管理工作。但各区办法规定不尽相同,导致我市维修资金缴交标准、缴交方式、代管体制、使用程序不统一、不规范。   根据

3、《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授权,历时8年,《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于2010年11月27日经市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贯彻落实《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的立法精神和相关原则,并对建设部165号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和创新,更具操作性和地方特色。   《办法》统一了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范围、标准,进一步明确规定了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代管及自行管理模式,规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程序及分摊方式,有效保障业主住用安全和往返业的正常使用。   一、《办法》适用范围   《办法

4、》第二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二、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条件   《办法》第六条:有两户以上业主的下列物业应当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一)商品房;   (二)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房;   (三)经济适用房;   (四)房改房;   (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应当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其他物业。    解读:1、有两户以上业主的物业才具有共有部位和共有设施设备,才需要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单一业主的物业,因部位和设施设备属于是专有,则无需建立专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2、有两户以上存在

5、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物业,无论是商品房还是其他类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都涉及维修、更新、改造及费用分摊问题。为了使不同性质、不同用途的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均得到有效保障,《办法》将商品房、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均纳入纳入建立资金的范围。此外,考虑到农转非安置房也的建立的的必要,但在交存标准、交存方式等问题上与商品房等物业执行同一标准时机尚未不成熟,因此,第五十五条作了参照执行规定,即:“本市农转非安置房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及其使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首

6、期交存标准、续交标准   《办法》第七条规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由业主交存。本市主城区范围内,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为:   (一)有电梯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0元交存;   (二)无电梯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交存。   主城区范围外的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   本市房改房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办法》第十九条:业主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低于首期交存额30%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单位应当告知业主及时续交。   由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

7、政主管部门代管的,业主应当按照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和方式续交。   由业主自行管理的,续交方案应当在管理规约中予以明确。   房改房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完毕或者剩余资金不足维修、更新、改造的,房改房单位应当通知业主及时按照本条第二款或者第三款的规定续交。   《办法》第五十四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首期交存标准确需调整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适时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解读: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按交存时间分,可分为首期和续交两种情形,根据物业取得的方式又可分为商品房

8、、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和房改房的维修资金四类,从区域划分可分为主城区物业维修资金和主城区范围外的物业维修资金,针对不同的物业,其交存标准不一样:   首期交存标准:主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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