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县X镇村民宅基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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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县X镇村民宅基地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村民宅基地管理,规范村民宅基地用地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十三条、(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三条、《X县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办法》、《X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村民宅基地批后监管的通知》,结合我镇实际,制定以下办法:一.村民申请建住宅应当符合村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少占或不占用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二.村民宅基地申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原房居住面积不足200平方米;2.因家庭分户无房居住;3.

2、不符合村庄规划,需搬迁避让。村民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年度申报计划。年度申报是指辖区各村在年初时须上报预计全村申请户数、姓名、家庭情况、原住房情况、原住房处理情况,待批准后,依照年度申报计划进行申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1.计划生育超生户;41.出租、出卖、转赠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2.原有宅基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一倍的;3.不赡养父母的;4.未到法定结婚年龄、且无独立生活条件的;5.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6.属非农业户口的。三.申报审批程序1.个人申请;2.村、组意见;3.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及申请表;村民申请宅基地必须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3、:(1)、个人申请(2)、村讨论安排村民宅基地问题会议记录(3)、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4)、如分户需如实提供分户协议和户口本(5)、如原房拆除的需18岁以上人员的签字保证书(6)、申请新宅基地用地无纠纷,由该村民所在村村委会提供证明;4.镇建设规划部门审核意见;5.国土所核查;6.镇政府审核意见;7.国土所批前公示;48.上报批准后国土所批后公示;9.批准后,国土所依据审批表会同镇政府、村、组及申请人“五到场”给申请人现场放线定界,签字存档。四.村委会所收村民宅基地费用必须交由镇财政所,费用中除建设规划费、耕地占用税上交外,剩余费用应用于村内公益事业或公

4、共设施。建设使用不得做为其它费用支出。五.监督办法1.申请人与建房户必须同一人(以申请报表为准);2.进行现场调查核对: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3.凡批准拆除原房退出宅基地的,将拆除原房后再给批准的新宅基地放线,确属因特殊原因需等新房建成后再拆除原房的,申请人要与镇主管部门签订拆除合同,并交纳原房拆除押金,土木结构每间2000元,砖混结构每间3000元,押金由镇、国土所、村设专户共同监督管理。在新住宅建成后六个月交出旧宅基地,逾期不拆除原房的,按违法用地处理,所交押金用于拆除原房;4.村民宅基地经批准并划定后,三个月内必须动工建设,否则村委会、村

5、小组可以申请县国土局收回土地使用权;5.村民宅基地必须用于村民住宅建设,严禁以村民宅基地为名,将批准的宅基地用于其它用途,否则村委会、村小组可以申请县国土局收回土地使用权。六.遗留问题处理41.各村切实排查以前存在的一户两院、建新不拆旧(包括交押金或未交押金户名单),上报镇政府和国土所;2.对建新不拆旧的,已交押金的用其押金拆除原房,收回土地;3.对未交押金、或一户两院的、或建新未拆旧的,镇政府组织国土、建设、司法等部门,下发拆除通知书并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的,停批该村村民宅基地申报资格,对不自行拆除户由各村双委会组织拆除。4.以上规定限本镇区域执行,

6、最终解释权归镇政府。5.本规定自2011年7月1日执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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