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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24
《国际保理业务管理规则标准最新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国际保理商联合会制定)1998年6月最新版总则第一条参与国际保理业务的各当事人为:卖方:对所供应的货物或所提供的服务出具发票的一方,其应收账款交由出口保理商叙做保理的当事人。债务人:对由所供应的货物或所提供的服务而产生的应收账款负有付款责任的当事人。出口保理商:根据有关协议对卖方的应收账款叙做保理业务的当事人。进口保理商:同意代收以卖方出具的发票表示的并转让给出口保理商的应收账款的一方。根据本惯例,进口保理商对转让给他的并已承担信用风险的应收账款必须付款。第二条1、倘若在申请仲裁时双方均为国际保理联合会成员,出口保理商和进口保理商之
2、间发生的国际保理有关业务的一切争端均应按照国际保理商联合会颁布的《国际保理商联合会仲裁规则》进行解决。2、倘若在提出仲裁申请时仅有一方为国际保理商联合会成员,而另一方亦接受上述仲裁规则,则双方之间的一切争端也可如此解决。3、该仲裁裁决将是终局的和具有约束力的。第三条出口保理商同意尽最大努力保证卖方就其所涉及的业务方面协助履行本惯例规则。第四条本规则所包括的业务范围应限于与出口保理商签有协议的卖方以信用方式向债务人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该债务人所在国应有进口保理商提供保理服务。以信用证(不包括备用信用证)、凭单付现或任何现金交易为基础的销售除
3、外。第五条出口保理商与进口保理商之间的书面协议在某方面与本规则的条款发生抵触、不符合或超出本规则条款的范围时,该协议将在该方面优先于并取代本规则中相关的任何不同或相反的条件、条款或规定,但在其它所有方面,该协议仍应从属于本规则并视本规则的组成部分。信用风险的承担第六条信用风险承担申请可以是要求核准单笔订单或核准信用证额度,该申请载有能使进口保理商进行信用风险评估的信息。进口保理商收到申请后14天内毫无延误地将其决定通知出口保理商。如果进口保理商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他必须在此期限内进快将此情况通知出口保理商,并尽可能地进一步说明其决定所要依据的事实和
4、可以做出决定的时间。第七条进口保理商对转让给他的应收账款的信用风险的承担取决于他对该应收账款的核准。每一笔核准均应以电报、传真或电话(随后书面确认)或电传或信函通知(详见第28条)。除非另有规定,该核准(以核准的金额为限)应适用于债务人所欠的下列应收账款:1、在核准之日进口保理商已有记录的应收账款。2、于核准申请日或以后发货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并以进口保理商毫无延误地收到发票细节和第十条所规定的单据为前提条件。第八条1、只要货物在不迟于信用风险承担申请中所述装运日期已由专业承运人或债务人或卖方自己的运输(“装运”)方式运往债务人或其指定人,进口保理商对单笔
5、订单的全部或部分核准约束其承担已核准部分的信用风险。进口保理商对信用额度的核准约束其在核准的限额内对该额度取消前根据本条款发货所产生的应收账款承担信用风险。2、如果在货物装运前获得不利的资信报告,进口保理商将有权撤销对单笔交易的信用核准或经常交易的周转信用额度的核准。该撤销必须以电报、传真或电话(随后以书面确认)或电传方式通知。当收到进口保理商的撤销通知时,出口保理商应立即通知卖方,该撤销对卖方收到通知之后的所有发货有效。在向出口保理商发出这种撤销通知之时或之后,进口保理商应有直接向卖方发送该通知的选择权;但他必须将这一行动通知出口保理商。进口保理商有权
6、要求卖方协助停运任何在途货物,以使进口保理商的损失降至最低。出口保理商保证在这种情况下向进口保理商提供一切可能的帮助。3、在取得出口保理商同意的情况下,进口保理商可因不利资信消息以外的其他理由撤销信用额度。第九条除本条最后一段规定的条件外,出口保理商必须将卖方出售给自己的所有应收账款提供给进口保理商。特别是在已获进口保理商核准时,随后产生的该卖方对同一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必须全部转让给进口保理商,即使在这些应收账款仅获部分核准或根本未获核准的情况下也是如此。当进口保理商不准备对其它单笔交易核准信用风险时或当进口保理商决定取消信用额度时,出口保理商的责任继续存
7、在,直至所有已核准应收账款已全部付款或以其它方式全部结清为止,换句话说,直至进口保理商“脱离风险”为止。出口保理商与销售商之间的合同取消之后,应收账款将不再转让给进口保理商。若进口保理商不准备对涉及某一债务人(除前段所述债务人外)的应收账款承担实质部分的信用风险,或只有在收取令出口保理商不能接受的保理佣金时才准备这样做时,出口保理商可以不将对该债务人的应收账款转让给进口保理商。第十条在应收账款到期前,进口保理商必须收到转让给他的该应收账款的发票细节。在进口保理商的要求下,出口保理商必须提供任何或全部下列单据以作证明:1、向债务人出具的发票的副本;2、货运
8、证明,如提单不可转让的副本,或其他可接受的表明货物确已发运的运输单据的不可转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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