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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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附件一: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国际保理商联合会制订)2000年6月最新版本总则第1条参与国际保理业务的各方为:卖方:对所供应的货物或所提供的服务出具发票的一方,其应收帐款交由出口保理商叙作保理业务。债务人:对由所供应的货物或所提供的服务而产生的应收帐款负有付款责任的一方。出口保理商:根据有关协议对卖方的应收帐款叙作保理业务的一方。进口保理商:同意代收以卖方出具的发票表示的并转让给出口保理商的应收帐款的一方。根据本惯例,进口保理商对转让给他的并已承担信用风险的应收帐款必须付款。第2条a)出口保理商与进口保理商之间产生的与国际保理业务有关的一切争议均应按照《

2、国际保理商联合会仲裁规则》进行解决,只要在相关交易开始时双方均为国际保理商联合会的成员。b)如果在提出仲裁申请时仅有一方为国际保理商联合会成员,但另一方同意时,双方之间的争议也可如此解决。c)该仲裁结果应是终局性的并具有约束力。第3条出口保理商同意尽最大努力以保证卖方在涉及其业务时协助本惯例规则的实行。第4条 本规则所包括的业务范围应限于与出口保理商签有协议的卖方以信用方式向债务人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所产生的应收帐款。该债务人所在国应有进口保理商提供保理服务。以信用证(不包括备用信用证)、凭单付现或任何现金交易为基础的销售除外。第5条当出口保理商与进口保理商之间的书面协议在某

3、方面与本规则的条款发生抵触、不符合或超出本规则条款的范围时,该协议将在该方面优先于并取代本规则中相关的任何不同或相反的条件、条款或规定,但在其它所有方面,该协议仍应从属于本规则并视为本规则的组成部分。         信用风险的承担第6条 信用风险承担申请可以是要求核准单笔订单或核准信用额度,该申请载有能使进口保理商进行信用风险评估的信息。进口保理商必须于收到申请后14天内毫无延误地将其决定通知出口保理商。如果进口保理商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他必须在此期限内尽快将此情况通知出口保理商,并尽可能地进一步说明其决定所要依据的事实和可以做出决定的时间。第7条 进口保理商对转让

4、给他的应收帐款的信用风险承担取决于他对该应收帐款的核准。每一笔核准均应以书面形式或电话(书面确认)通知。除非另有约定,该核准(以核准的金额为限)应适用于债务人所欠的下列应收帐款:a) 在核准之日进口保理商已有记录的应收帐款b) 于核准申请日或以后发货所产生的应收帐款并以进口保理商毫无延误地收到发票细节和第10条所规定的单据为前提条件。第8条 a) 只要货物在不迟于信用风险承担申请中所述装运日期  已由专业承运人或债务人或卖方自己的运输(“装  运”)方式运往债务人或其指定人,进口保理商对单  笔订单的全部或部分核准约束其承担已核准部分的信  用风险。  进口保理商对信用额度

5、的核准约束其在核准的限额内  对该额度取消前根据本条款发货所产生的应收帐款承  担信用风险。b) 如果在货物装运前进口保理商得到不利的资信消息,  他有权取消对单笔订单的核准或信用额度。这种取消  必须以书面形式或电话(书面确认)通知。  当收到进口保理商的取消通知时,出口保理商应立即  通知卖方,该取消对卖方收到通知之后的所有发货有  效。  在向出口保理商发出这种取消通知之时或之后,进口  保理商拥有直接向卖方发送该通知的选择权;但他必  须将这一行动通知出口保理商。  进口保理商有权要求卖方协助停运任何在途货物,以  减少进口保理商的损失。  出口保理商保证在这种情况

6、下向进口保理商提供一切  可能的帮助。c) 在取得出口保理商同意的情况下,进口保理商可因不  利资信消息以外的其它理由取消信用额度。d)进口保理商如决定停止叙做进口保理业务,他可以取消已核准的所有信用额度,但他必须提前至少60天通知所有出口保理商取消额度的决定。第9条除本条最后一段规定的情况外,出口保理商必须将卖方出售给自己的所有应收帐款提供给进口保理商。特别是在已获进口保理商核准时,随后产生的该卖方对同一债务人的所有应收帐款必须全部转让给进口保理商,即使在这些应收帐款仅获部分核准或根本未获核准的情况下也是如此。当进口保理商不准备对其它单笔订单核准信用风险时或当进口保理商决

7、定取消信用额度时,出口保理商的责任继续存在,直至所有已核准应收帐款已全部付款或以其它方式全部结清为止,换言之,直至进口保理商“脱离风险”为止。出口保理商与卖方之间的合同取消后,应收帐款将不再转让给进口保理商。若进口保理商不准备对涉及某一债务人(除前段所述债务人外)的应收帐款承担实质部分的信用风险,或只有在收取令出口保理商不能接受的保理佣金时才准备这样做时,出口保理商可以不将对该债务人的应收帐款转让给进口保理商。第10条在应收帐款到期前,进口保理商必须收到转让给他的该应收帐款的发票细节。在进口保理商的要求下,出口保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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