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党员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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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规范党员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进一步改进党员干部作风,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倡导良好社会风气,依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条例》等,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范围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

2、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参照执行本规定。第三条党员干部办理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婚丧事宜,实行报告制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向本级或上级党组织及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报告。办理婚礼应当10个工作日前报告,说明办理事宜、时间、地点、邀请人数及范围等情况,承诺遵守相关纪律,并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遵守承诺情况,在本单位显要位置进行公示3,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办理葬礼的,

3、应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实际情况。第四条不准大操大办婚丧事宜。婚礼宴请人数累计一般不得超过200人(20桌),邀请参加婚礼人员限定在亲属范围之内,严禁分期、分批、多地点或采取其他“化整为零”的方式变相大操大办。葬礼应从严控制规模。倡导移风易俗,反对奢靡之风,严禁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大操大办。第五条不准向同事、部属、下属单位和与自己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个人发送请柬及其他任何形式的邀请。不准安排部属及单位工作人员为党员干部办理婚丧事宜发通知、请柬、打招呼。第六条不准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

4、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第七条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影响用公款、公物、和在本单位或有业务往来单位的宾馆、饭店、招待所、食堂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第八条不准动用公车和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外商、私营企业及个人的车辆参与办理婚庆事宜。工会等组织为本单位干部职工办理丧葬事宜确需使用公车的不得超过3辆,但不准使用带有明显标识的车辆和制式装备车辆。第九条不准在职党员干部担任亲属之外的婚庆主持、司仪、迎宾、致辞、作陪、敬酒等活动。3第十条不准给无亲属关系办理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的党员干部送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等。不准用公款向办理婚丧事宜的党员干部赠

5、送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等。第十一条不准借婚丧喜庆事宜参与或举办封建迷信活动。第十二条不准借乔迁新居或子女升学、订婚、参军、过生日及小孩满月、百天等各种名义摆设宴席借机敛财。第十三条党员干部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违规收受的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等,一律上缴财政。第十四条对党员干部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制止、查处不力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予以问责。第十五条本规定解释权归**区纪委监察局。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14年6月*日起施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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