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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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宅的“医疗及养老保险金”什么是住宅的专项维修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大修、中修及更新、改造的资金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中修及更新、改造。共用部位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为题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为什么要设立住宅专

2、项维修资金当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维修保养得责任由保修单位转移到物业产权人身上,在业主分散的情况下,如果没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要在短时间内向业主筹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或更新、改造的费用十分困难。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设立,为物业及时得到维修养护提供了基础性条件。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履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义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相当于房屋的“医疗和养老保险金”,其设立有利于提高和保持房屋完好率,延长房屋的使用寿命,达到物业保值增值的目的。维修资

3、金所有权属于谁?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缴存的维修资金存入监管专户后,由银行发放户名格式为”楼盘-座号-房号“的专用存折给房屋所属业主。维修资金的缴存主体分为业主和建设单位《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1998年10月1日起实施)规定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负责缴存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9月1日起实施)规定维修资金由业主负责缴存最终按照省人大《对省建设厅关于请求明确<广东省物业管

4、理条例>对物业维修资金缴存有关规定的请示的答复》(粤常法函【2007】第109号)意见执行,在1998年10月1日——2003年8月31日期间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由建设单位负责交存维修资金,在上述期间以外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由业主交存维修资金。维修资金缴存主体及标准买卖双方有约定维修资金缴存主体的仪约定为准,未约定的以如下规定为准:在1998年10月1日——2003年8月31日期间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其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负责交存;在上述期间以外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

5、其维修资金由业主负责交存维修资金的缴存标准按建筑面积计算,住宅40元/㎡,非住宅50/㎡。其中住宅包含别墅,非住宅包括写字楼,商铺和拥有产权的车位等。什么时候需要续交维修资金维修资金使用后,业主分户账面维修资金的余额不足首期交存数额的30%的,应当续交至首期标准,维修资金的续交主题为业主。业主如何了解维修资金的情况业主可以通过《维修资金专用存折》,随时查询维修资金的缴存、使用、结息等情况,但不可以提取资金维修资金使用申请指引发生公共部位,公共设施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或增设项目提出申请当地居委会核

6、实情况申请人公示维修方案、分摊明细就方案内容征询业主意见最终方案及征询意见结果公示申请单位与是佛那个单位签名施工合同申请单位持相关资料向当地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批复意见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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