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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习国际私法历史的意义冲突规范国内民商法国外民商法问题一:为什么要制定冲突规范?问题二:为什么不同的民商事关系适用不同的规则?国际私法的萌芽阶段罗马法时代公元前8世纪中叶至公元212年古罗马时期出现调整罗马市民非罗马市民之间,以及非罗马市民之间的民事关系的万民法欧洲种族法时代公元476年至公元10世纪西罗马帝国灭亡后,欧洲大陆各民族迁徙频繁,各民族归属各自的民族法,即不以领土来划分,各民族法律只支配本民族人欧洲属地法时代公元10世纪至13世纪欧洲社会进入封建君主社会,领土观念加强,凡在领土内居住的人,不论其属什么民族,一律不得适用本民族法律,而必须受当地法律与
2、习惯的支配法则区别说意大利法则区别说——代表人物巴托鲁斯,主张把法则分为三类:“物法、人法、混合法”,每一类都规定一个冲突原则,分别适用不同种类的冲突原则法国法则区别说——代表人物杜摩兰、达让特莱。杜摩兰主张将法则分为“物法、人法、行为法”和契约当事人意思自主原则;达让特莱主张一切习惯法原则上都是属地的,只有纯属人的身份能力的法则是属人的巴托鲁斯的法则区别说物的法则属地原则适用于领域内所有的不动产人的法则属人原则适用于领域内的属民和领域外的属民混合法则属人原则+属地原则涉及行为的法则--主要适用于契约杜摩兰的法则区别说(图解)人法:领土内之人适用于内国人适用于
3、在外国不适用于外国人之内国人物法:领土内之物所有者为外国人皆受其支配一国法律所有者为内国人的效力行为地法:法律行为之方式契约依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决定应适用的法律达让特莱的属地原则(图解)原则:属地的---物法---在领土内有---财产的处分绝对的约束力法则混合法继承,遗嘱例外:属人的---人法---在领土外也---一般的能力受适用国际礼让说----胡伯三原则1任何主权者的法律必须在其境内行使并且约束其臣民,但在境外则无效2凡居住在其境内的人,包括常驻的与临时的,都可视为主权者的臣民3每一外国的法律已在其领域内实施,根据礼让,行使主权权利者也应当让其在自己境内保持
4、其效力,只要这样做不损害自己的主权权力及臣民的利益国际私法初创阶段(13至18世纪)法则区别说时代法则区别说巴托鲁斯杜摩兰达让特莱国际礼让说胡伯近代国际私法(18世纪至19世纪)法律关系本座说代表人物:萨维尼(德国)国籍原则代表人物:孟西尼(意大利)即得权说代表人物:戴西(英国)法律关系本座说内容示意图法律关系本座说原则:内外法律平等1.人的能力,身份住所地法2.物权物之所在地法3.债(1)契约依债务履行地法(3)方式依行为地法4.程序法院地法例外:绝对依内国法1.内国强行法侵权2.否认外国法律孟西尼的国籍原则国籍原则凡人的身份,能力,亲属关系,继承关系,都应
5、适用当事人的国籍所属国法自由原则物权,债权关系中,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适用当事人共同协议选择的法律主权原则以公共秩序为目的的法律,应适用于居住在内国的包括外国人在内的一切人现代国际私法(19世纪至今)本地法说1942年库克(美国)政府利益分析说1963年柯里(美国)最密切联系说1971年里斯(美国)国际交往互利说我国学者国际私法学说的主要含义学说名称为什么适用外国法分析的基础法则区别说法律规则的性质要求的法律规则国际礼让说为了对外国主权者表示礼让礼让法律关系本座说法律关系自身性质要求法律关系国籍原则国籍是国际法的基础国籍即得权说尊重当事人已经取得的权利即
6、得权本地法说外国法内容与本地法相同或相类似两地法律内容政府利益分析说该外国对适用其法律具有较大的利益要求政府利益最密切联系说该外国法对案件具有最密切的联系联系因素国际交往互利说有利于促进国际交往互相利益中国国际私法发展史中国国际私法发展史立法史旧中国唐朝《永徽律.名例章》规定:“诸外化人同类相犯者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北洋军阀政府颁布的《法律适用条例》新中国1959年《中苏领事条约》、1985年《涉外经济合同法》和《继承法》、1986年《民法通则》、1991年《民事诉讼法》、1994年《仲裁法》以及《合同法》、《公司法》、《票据法》、《收养法
7、》、《海商法》、《民用航空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学说史旧中国唐朝《唐律疏议》、1905年《法政粹编》之《国际私法》、1907年《法政讲义》之《国际公私法》、1911年《京师法学堂笔记》之《国际私法》等新中国1981年姚壮、任继圣《国际私法基础》、韩德培《国际私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