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建筑 水暖节能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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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节能75%)》DB13(J)185-2015唐山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李志铮王永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节能设计:第5.1节一般规定(共8条,强制性条文2条)第5.1节一般规定5.1.1集中供暖和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必须对每一个房间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强制性条文,与行业标准《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2010强制性条文第5.1.1条等效。目的在于规范设计人员,严格进行负荷计算,避免“四大”现象。5.1.2在确定分户热计量供暖系统的户内供暖设备容量和户内管道时,应考虑户间传热对热负荷的附

2、加,但附加量不应超过50%,且不应统计在供暖系统的总热负荷内。新增条文。引自《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中5.2.10条。规定了户间传热在热负荷计算及设备选择时的要求。第5.1节一般规定5.1.3,5.1.4,5.1.5条为原65条文;5.1.6为原条文的部分内容5.1.7居住区内的配套公共建筑的供暖空调系统应与居住建筑分开;对用热用冷规律不同的用户,在供暖空调系统中宜实行分时分区调节控制;系统设计时,应能够实现分别调控和计量。新增条文。公共建筑与居住建筑在使用时间、系统形式及计量收费等方面经常不一致,故两者分开设

3、置不仅有利于系统调节,管网水力平衡,而且有利于收费和节能管理。对于一二层为小商业的住宅设计时,如果采用热量表法计量,住宅与商业部分在共用立管不分开的情况下也可以实现分别调控和计量。但是因为二者的供热供冷规律不同,有条件分开时宜分开设置,可以实行分时分区调节控制。第5.1节一般规定5.1.8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不得采用电加热供暖:1供电政策支持;2无集中供暖和燃气源,且煤或油等燃料的使用受到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的居住建筑;3采用蓄热式电散热器、发热电缆等在夜间低谷电进行蓄热,且不在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的居住建筑;4由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供电,且其发电

4、量能够满足自身加热量需求的居住建筑。强制性条文,修编条文。本条是依据《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及《住宅建筑规范》中相关的强制性条文要求确定的。条文说明中指出“但并不限制居住者选择直接电热方式作为非主体热源使用自行进行分散形式的供暖。”第5.2节热源、热力站及热力网(共23条,强制性条文5条)5.2.1在当地没有热电联产、工业余热和废热可资利用的情况下,应建设以集中锅炉房为热源的供热系统。独立建设的燃煤集中锅炉房中,单台锅炉容量不宜小于14.0MW。对于规模较小的住宅区,锅炉房的单台容量可适当降低,但

5、不宜小于4.2MW。修编条文。节能降耗的一个重要措施是加速发展城市集中供热。因此,除了有计划逐步发展热电联产外,配合城市住宅区的建设,应建以集中锅炉房为热源的供热系统。从集中供热的规模要求出发,本条规定了集中锅炉房的最小单台容量。对于燃煤锅炉,容量越大,效率越高。(原条文容量7MW)第5.2节热源、热力站及热力网5.2.2为原条文。5.2.3锅炉的选型,应与当地长期供应的燃料种类相适应。锅炉额定工况下热效率不应低于表5.2.3规定的数值。强制性条文,修编条文。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列出II类烟煤、III类烟煤以及燃油燃气锅炉的额定工况下的最低热效率。表中

6、给定的热效率是根据《工业锅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24500-2009中节能评价值暨能源效率等级2级确定的。工业锅炉能效等级分为3级,1级能效最高,2级为工业锅炉能效节能评价值,3级为工业锅炉能效限定值。第5.2节热源、热力站及热力网第5.2节热源、热力站及热力网5.2.4锅炉房的总装机容量应按下式确定:QB=Q0/η1(5.2.4)式中:QB——锅炉房总装机容量(W);Q0——锅炉负担的供暖设计热负荷(W);η1——室外管网输送效率,可取0.93。修编条文。η1是反映室外管网的输送效率的综合指标。包括有下述热损失:(1)管网向外散热造成散

7、热损失(保温效率);(2)管网上附件及设备漏水和用户放水而导致的补水耗热损失(输热效率);(3)通过管网送到各热用户的热量由于网络失调而导致的各处室温不等造成的多余热损失(平衡效率)。考虑到技术及管理水平的提高,将室外管网的输送效率由原来的92%提高至93%。此数值仅为计算锅炉容量时用,设计和运行管理应通过各种措施降低热损失,提高管网输送效率。第5.2节热源、热力站及热力网5.2.5条为保留条文,5.2.6条为新增条文。5.2.5条是针对燃煤锅炉,5.2.6条是针对燃气锅炉。对于燃煤锅炉来说,不论是多台锅炉联合运行还是只有单台锅炉运行,其负荷都不应

8、低于额定负荷的60%。对于燃气锅炉,由于燃烧调节反应迅速,调节能力强,可以适当放宽。本条根据GB50736-2012第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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