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条例》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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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护士条例护士守则2015年10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7 号《护士条例》已经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第20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护士条例《护士条例》共分六章,35条护士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执业注册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第四章 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  则【中华护理学会2008年版】护士守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

2、章总则总则包含了条例的立法宗旨、护士的定义、护士基本权利的概括描述、政府在护士管理上的职责以及对护士的嘉奖等内容。第一条 为了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本条例的立法宗旨是,既要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又要规范护理行为;根本宗旨在于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第一章总则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本条规定,“护士”应当包含以下三方面的特征:1、资格特征2、工作特征(照顾

3、病人,协助医师治疗,协调康复治疗活动)3、身份特征(医、药、护、技)第一章总则第三条 护士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护士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全社会应当尊重护士。本条意在教育和引导人们尊重、爱护护士,在全社会形成尊重护士、关爱护士的良好氛围,保护护士的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保护护士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第一章总则第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护士的工作条件,保障护士待遇,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促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护士

4、到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本条规定了政府促进护理事业发展的职责。第一章总则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本条规定了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一章总则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在护理工作中做出杰出贡献的护士,应当授予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者颁发白求恩奖章,受到表彰、奖励的护士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对长期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应当颁发荣誉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5、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做出突出贡献的护士,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本条对优秀护士表彰、奖励作出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 执业注册第二章执业注册本章规定了国家实行护士执业注册制度,并对护士执业注册有关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护士执业注册是一种行政许可。设定护士执业注册制度旨在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第七条 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

6、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第二章执业注册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

7、院人事部门制定。第二章执业注册本条是关于护士执业注册条件以及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制定的规定。护士应当通过国家统一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后,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方可从事护理活动,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护理活动。医疗卫生机构不得聘用未进行护士执业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人从事护士工作。护士执业注册制度是《护士条例》确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第二章执业注册第八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

8、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本条规定了护士执业注册程序以及护士执业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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