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规附加》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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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法规陈战利ConstructionCode几种基本的法律制度一、诉讼时效制度1、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的权利的法律制度。2、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胜诉权的消灭”注:(1)消灭胜诉权,不消灭起诉权。(2)消灭胜诉权,不消灭实体权。具体表现:义务人在诉讼时效期满后自愿向权利人履行义务,权利人接受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如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人民法院也不予以支持。区别于除斥期间:某种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

2、,则该权利归于消灭。如合同法中所涉及的一些期间。3、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年。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民事权利均适用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1年和4年。针对一些特殊的民事权利。1年: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4年:国际货物的买卖合同或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限为4年。4、计算起算: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如:甲借乙1万元,约定2000年1月1日还。到2003年2月,尚未

3、归还,乙向甲讨要,甲不还,乙起诉。最长期限限制:《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5、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和延长①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②中断: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③延长:指人民法院查明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确有法律规定之外有正当理由而未行使请求权的,适当延长已完成的诉讼时效。中止终止6、仲裁时效《仲裁法》74条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

4、,适用该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规定。设定诉讼时效的原因:这一方面是为了催使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以避免民事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另一方面是为了避免因时间过长造成搜集证据的困难和影响法院的正确处理。避免人民法院,当事人,证人等重复劳动,贯彻诉讼经济原则;有利于正确处理案件比如便于取证;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改变重刑轻民的观念,其全部目的是为贯彻法治精神,在科学的方法下有效地实施贯彻实体法,而非改变实体法的内容。二、代理制度1、概念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

5、实施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被代理人(本人)第三人(相对人)三方主体2、法律特征(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区别于行纪和居间行为)(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表现自己的意志;(不必请示被代理人)(4)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行纪与局间从法律上说,以自己的名义替委托人从事贸易服务的,叫做行纪;向委托人报告商业机会、提供订立和约的媒介服务的,叫做居间。这两种活动都是为委托人服务、都要从委托人那里获得报酬、都要对委托人履行忠诚义务。

6、但两者之间至少存在着以下不同:第一,办理事务的范围不同。在我国,可以从事行纪活动的范围有法律限制,行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行纪业务的法人。居间业务范围就比较广泛,在法律禁止的范围之外均可进行居间服务。其实婚姻中介就是一种最典型的居间活动。第二,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不同。行纪人为委托人提供的服务是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后果的行为,行纪人是在为委托人做成买卖;居间人只是为委托人提供信息或者中介服务,买卖能否做成,在委托人和第三方决定,居间人所办理的事务并不具备法律意义。第三,与第三人的关系不同。行纪人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再与第

7、三人签订买卖合同,行纪人在这个买卖行为中享受权利承担后果。当第三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所带来的不利后果由行纪人承受,如行纪人不能对此不利后果及时弥补而最终给委托人带来损害的,委托人有权依据与行纪人之间的合同向行纪人索赔。在居间活动中,无论是报告居间还是媒介居间,居间人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其在交易中仅是一个中介人,既不为交易的当事人一方或其代理人,也不直接参与交易双方的谈判,在决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上并不体现居间人的意见。第四,取得报酬的时间不同。行纪活动中,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了合同并得到履行,行

8、纪人完成了委托,有权要求委托人依合同约定或交易习惯给付报酬。居间活动中,报告居间的情况下居间人有权向委托人主张报酬,媒介居间的情况下居间人的报酬应由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负担,居间人取得报酬的时间是居间人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并不要求合同得到了履行。第五,必要费用的负担不同。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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