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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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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4年4月28日·北京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杜柯伟深入理解落实《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推进基础教育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一、制定出台《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重大意义1.基础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的需要。管理方式的变革。建设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是教育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标志。近年来,国务院领导多次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加快建成全国联网的电子学籍系统。学籍系统建设被列入“金教工程”并确定为优先建设的项目之一,还被列入教育部2013年工作要点。贵仁同志在2013年度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特别强调,要加快教育信
2、息化建设,针对目前数据分散、采集困难、交换不畅等问题,重点建设国家和省两级数据中心,逐步实现学生、教师、学校等信息全部入库。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也特别关注和支持学籍系统建设。建成全国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系统需要上位的制度保障。按照教育部领导要求,全国联网的电子学籍系统要在2013年秋季初步建成并投入使用。为此,必须建立统一的使用规则,为电子学籍系统实施提供支撑。调研发现,基于分类办学、分级管理的原则和过去的实际情况,有关法律法规并未对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做出明确规定。虽然教育部陆续出台了一些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如《小学管理
3、规程》(1996)、《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2002)和《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2007)等,但这些都只是从局部或技术层面规范学籍管理,缺乏更上位的规定和依据。2.落实《义务教育法》的需要。2001年《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提出,基础教育“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以县为主管什么,需要明确和细化,学生学籍管理应该是“以县为主”管理的重要
4、内容。3.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制度需要统一。出台《办法》及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还有以下重要意义:一是改变各地制度不健全的局面。《小学管理规程》(1996年)规定“小学学籍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从调研的情况看,全国只有23个省份出台了学籍管理办法。未出台管理办法省份,只有极少数的市县出台了学籍管理办法。二是规范学籍管理,实现省间学籍对接。建设电子学籍系统和出台《办法》将改变国家层面缺乏总体制度安排导致的各省学籍管理办法不一致、难以实现省与省之间顺利对接的情况,适应当前流动学生学籍管理的需要,逐步实现教育
5、规划纲要提出的教育服务和监管体系信息化建设的总体目标。三是促进解决热点难点问题。当前出现的“高考移民”、控辍保学、转学不规范、大城市择校、学生人数不准、冒领资助金等诸多方面的管理困难,都可以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和《办法》提供一定的技术和制度支持,推动问题的解决。二、关于学籍管理的几个基本概念1.制定学籍管理办法的依据问题。2001年《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提出,基础教育“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
6、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以县为主究竟管什么?当然是学校、校舍、校长、教师、学生、经费。《义务教育法》虽然没有直接提到学籍,但其中有一章是关于学生的,而学生与学籍是不可分的,学籍管理是学生管理的基础,也是学生管理的重要内容。所以依据《义务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制订《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不仅没有问题,而且可以说《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填补了一个空白。(经过多轮征求意见后,曾经想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袁部长指出是内部管理行为,不必征求社会意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在印发前经过了
7、教育部法制办的合规性审查,当时法制办的意见是不能增加新的行政许可或行政审批,所以现在的表述是“第十四条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因此,法制办针对的是新设行政许可或行政审批,与学籍管理不是一个性质的问题。(在总则部分,规定各级职责时用的是“核准”这个词)学籍管理办法落实的是《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因为根据学籍管理办法的规定,学籍主管部门只是核办,而不是“审核批准”。所谓核办,就是对信息进行核查核实后办理,不存在是否批准的问题,既
8、不是行政许可,也不是行政审批。有的同志问,“比如学校已经超大班额了还在接收学生,普通高中违规跨区接收的学生,甚至还有一些“倒垃圾”行为,即学校在考试前大批量把一些低分学生转入其他学校,这样在考试评价的“分母”做文章,人为拔高优秀率或录取率等问题要不要管(通常有基层教育行政部门纵容)。我的理解,这些问题都属于学校不规范办学行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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