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政府绩效管理体系的演变与发展

美国联邦政府绩效管理体系的演变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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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联邦政府绩效管理体系的演变与发展2010-5-24  一、公务员绩效考核以及绩效奖励计划初步尝试阶段  早在1912年时,美国就通过了第一部与绩效评价有关的法律,这部关于拨款方面的法律要求美国文官委员会(即后来的美国联邦政府人事管理署)建立一套适用于联邦政府所有机构的统一的效率评价系统。在1923年的《职位分类法》颁布以后,从1924年到1935年,美国政府开始用“图评价尺度法”来对公务员进行绩效评价,但是,尽管这种评价方法比较有效,却并未得到广泛的使用。  到1935年,美国文官委员会通过法规的形式终于建立了一套统一的效率评价系统,这个系统后来一

2、直被使用到1950年。在这个评价系统中,一共包括绩效质量、生产率以及资格胜任度三大类指标,每一类指标的评价等级都是五个,同时,对公务员的绩效所做出的总评也是五个等级。在1940年时,美国在每一个机构中还建立起了由文官委员会以及员工代表组成的审查委员会,以解决在绩效评价过程中出现的员工申述。  在美国联邦政府中建立一套完整的绩效管理系统的第一次努力出现在1949年,当时的第一胡佛委员会提出了一个建议,即只有当联邦政府雇员的上级认定其绩效达到了一定水平时,联邦政府雇员才有资格获得在同一个薪资等级内部的进档加薪。到了1950年,美国政府颁布了《绩效等级评价法

3、》,其目的是找出最优秀和最差的政府雇员,同时改善联邦政府中各级管理者和员工之间的关系。这部法律要求所有联邦政府机构都必须制定自己的绩效评价体系,并且需得到文官委员会的批准。这部法律要求对公务员的绩效总评结果应当划分为三个等级,即优秀、合格和不合格。针对这种要求,美国联邦政府各机构纷纷开发出一套具有普遍适用性的、以个人特点为内容的评价表格,然后让各级主管每年填一次表,主管们只要在表格中的空白方框内划勾,然后给下级做出一个总评就行了。但是,这部法律并未要求对绩效优秀者提供现金奖励,也没有强制要求讲绩效评价结果与员工的基本薪资挂钩。  随着1954年的《政府

4、雇员奖励法》的出台,联邦政府雇员开始能够得到现金奖励。各级主管可以对绩效优秀者、励额度之间建立明确的联系。这样,这种奖励通常被用于在完成自己的正常工作职责之外还承担了一些特殊项目的人,而不是用于真正对完成本职工作的绩效优秀者予以奖励。  1962年的《联邦薪资改革法》允许各级主管对于高绩效者给予质量加薪的奖励,但是这种奖励仍然没有同绩效评价等级明确挂钩。该法律还将具有“可以接受的能力水平”作为决定员工是否能够获得同一薪资等级内部加薪的一个决定因素,但是,这种规定依然是将加薪与对公务员的总体绩效判断联系在一起,而不是与建立在绩效标准之上的特定绩效评价等级

5、联系在一起。  二、更为客观的绩效考核系统建立以及绩效奖励计划进一步发展阶段  在20世纪70年代,大量的研究发现,美国联邦政府的各级主管和员工并不认为现有的绩效评价系统有什么价值。同时,这些研究还一致认为,私营部门的企业在绩效管理方面做得比政府要好很多,它们所使用的是建立在客观绩效标准之上的更为科学的绩效评价系统,同时,这种系统将员工的加薪与个人的工作成果密切相关。因此,在1977年时,在总统重组项目下公布的一份人事管理项目报告提出了这样的建议:政府应当制定一项基于更为客观的绩效标准的绩效加薪制度。这份报告构成了1978年的美国《公务员改革法》的基础

6、。  1978年的美国公务员改革法导致美国联邦政府的公务员绩效评价系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种变化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1.它要求联邦政府各机构建立覆盖全体政府雇员的绩效评价系统。并且由美国人事管理署来审批这些机构的绩效评价系统。它要求政府运用客观的、与工作职责有关的绩效标准来评价员工的绩效。同时确定,绩效评价结果将成为决定公务员加薪、奖励、培训、晋升、职位调整、降职以及解雇的依据。它还规定,如果联邦政府雇员在一个或多个关键绩效因素上的状态难以令人接受,则可以予以解雇,但政府会为员工提供一次改正的机会。另外,这部法律还规定,员工对绩效评价结果不满只

7、能在本机构内部提起申述,但是,如果员工对联邦政府各机构做出的降职和解雇决定不满,可以向功绩制保护委员会提出申诉。  2.它为高级行政官们提供了一个单独的绩效评价系统和明确的绩效奖励制度。该评价系统要求各机构高级行政官的绩效评价等级应当包括一个不合格等级、一个基本合格等级以及一个或多个优秀绩效等级。对于这些高级行政官的最终绩效评价等级,由各政府机构的绩效审查委员会来提出建议。另外。它规定,对于至少达到完全合格等级的职业行政管理人员,在得到绩效审查委员会推荐的情况下,可以得到绩效奖金。这种奖金分为两种,一种是仅授予高级行政官中的5%的人的高级行政官功绩奖,

8、奖励额度为每年1万美元;另外一项是杰出高级行政官奖,仅授予1%的高级行政官,奖励额度为每年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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