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裁量制度》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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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七章刑罚裁量制度内容提要:本章详细阐释刑罚裁量中的四项制度:即累犯制度、自首与立功制度、数罪并罚制度、缓刑制度。重点:累犯自首与立功数罪并罚缓刑第一节累犯(1)一、累犯的概念和意义㈠概念——是指因犯罪而受到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㈡意义:对累犯从严处罚是各国通行的做法。㈢累犯与再犯不同。二、累犯的分类和构成条件㈠普通累犯的构成条件1、概念——一般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的犯罪人。第一节累犯(2)㈡构成条件:1、前罪与后罪必须是

2、故意犯罪。(实质条件)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度条件)3、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时间条件)A、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不构成累犯,撤销假释,适用数罪并罚;在假释期满后5年内再犯新罪——累犯B、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不构成累犯,撤销缓刑,适用数罪并罚;在缓刑期满后再犯新罪,不构成累犯。(因为缓刑是附条件的不执行所宣告的刑罚——不存在前罪的刑罚)第一节累犯(3)C、前罪在国外受过刑罚处罚,能否符合构成一般累犯的条件?——我国刑法未作规定——学理:如果在国外所犯之罪依

3、照我国刑法规定也应当负刑事责任,则能符合构成一般累犯的条件;否则,则不能符合㈡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1、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第一节累犯(4)3、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即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不受前后罪相距时间长短的限制。三、累犯的刑事责任1、对累犯必须从重处罚。2、从重处罚,是相对于不构成累犯,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而言。3、累犯不适用缓刑4、累犯不适用假释第二节自首与立功(1)一、自首的概念和意义㈠一般自首——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4、㈡特别自首——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㈢意义:1、自首从宽是我国坚持的刑事政策。2、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势力,鼓励罪犯悔过自新3、减少侦查机关破案的困难,有利于案件的处理第二节自首与立功(2)二、自首的种类及其成立条件㈠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1.自动投案——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在未受到讯问、未被施以强制措施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或者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的行为。⑴投案行为必须发生在犯罪尚未归案之前A、自动投案的方式较为宽泛B、“送子归案

5、”认定为自动投案⑵自动投案一般应是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意志⑶最终自愿置于司法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A、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第二节自首与立功(3)C、自动投案是否应以“必须接受国家的审判和裁判”为条件?——不需要D、匿名报案或匿名指出脏物所在地、归还脏物——不能成立自首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㈡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1.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三、自首的认定㈠如何把握“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第二节自首与立功(4)1、共同犯罪案件自首的认定——除如实供

6、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行为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2、对犯有数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自首认定⑴供述全部罪行的——全案认定为自首⑵犯同种数罪的,供述一部分——根据供述犯罪的程度,决定自首成立的范围⑶犯有不同种数罪——供述的成立自首,未供述的不成立自首⑷特别自首——交代“本人其他罪行”是否要求是非同种数罪?——不宜过严㈡过失犯罪的自首——符合自首条件一样成立自首第二节自首与立功(5)㈢自首与坦白1、坦白——指犯罪分子被动归案之后,自己如实交代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2、二者的相同之处:⑴均以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条件⑵都是犯罪

7、人犯罪之后对自己所犯罪行的主观态度的外在表现形式⑶都是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死亡犯罪事实⑷都是从宽处罚的情节3、二者的区别⑴自首——自动投案;坦白——被动归案⑵自首——交代已被发觉的罪行或尚未被发觉得罪行;坦白——交代已被发觉、被指控的罪行⑶自首——供述为主动;坦白——供述为被动⑷自首——人身危险性相对较轻;坦白——人身危险性相对较重⑸自首——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坦白——酌定的从宽处罚情节第二节自首与立功(6)四、自首犯的刑事责任㈠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㈡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㈢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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