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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20
《交警支队交通协管员日常管理规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协管员管理规定(讨论稿)为加强交通协管员的管理使用,提高交通协管员队伍正规化建设水平,进一步规范交通协管员辅助参与交通管理工作的行为,确保道路交通秩序平稳畅通,有力推进全市省级文明城市创建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人民警察法》,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有关规定,按照公安部《关于加强交通协管员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省厅《交通协管员管理暂行办法》和支队《交通协管员管理暂行办法》精神,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交通协管员必须在交通警察的带领下参与道路交通管理辅助工作。第二条 交通协管员职责:1、协助交通警
2、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指挥疏导交通; 2、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人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的,立即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交通警察报告; 3、在交通民警的指挥下,协助拦截检查车辆,教育违法行为人; 4、发现或制止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及危害社会治安的活动; 5、积极救助交通事故遇险、受伤或其他处于危难情形的人民群众;积极稳妥地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和刑事案件现场; 6、向群众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提醒交通参与者遵守交通法规、安全通行; 7、执行上级机关或领导部署的其他工作任务。第三条 交通协管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严格
3、执行命令。第四条交通协管员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每一名交通协管员都要明确具体负责的民警,并且对该民警实行“捆绑制”考核,交通协管员的表现和民警的业务考核、年度公务员考核、年度评优评先相挂钩。第五条支队成立交通协管员管理大队,负责交通协管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各用人单位负责交通协管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对违反本规定的交通协管员,用人单位应写出书面报告,由交通协管员管理大队按照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第六条交通协管员组织关系隶属于各用人单位,参加本单位的组织生活。第七条出现以下行为被查实的,给予警告处分;被处于两次警告处分的,予以辞退:1、工作时间没有佩戴“交通协管员证”的
4、;2、在工作中,没有做到着装整齐、仪表端庄、语言文明、指挥规范的;3、不按规定请假销假,工作时间迟到、早退、溜岗、串岗的;4、不服从命令,情节轻微的;5、工作方法不当,语言不文明,不积极履行职责的;和群众发生争执,造成影响,情节轻微的;6、对人民群众的报警求助不积极提供帮助,造成一定影响的。第八条交通协管员有以下情形的,予以开除:1、不服从命令的; 2、违规着制式警服或佩戴警衔警号等警用标识的; 3、私自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或私自扣留当事人车辆、证件的; 4、对待群众态度粗暴,语言不文明,造成较坏影响的; 5、有吃、拿、卡、要等行为的;利用职务之便,向当事人索要钱物、
5、谋求个人私利或为他人违法行为提供方便的; 6、无故脱岗、旷工的; 7、工作不得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8、因执勤不规范被上级机关督察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一定影响的;9、违反规定驾驶警用车辆的;非执行公务期间擅自使用警灯警笛或驾驶警用车辆随意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一定影响的;10、工作期间饮酒或酒后上岗。第九条支队各级政工部门要加强交通协管员的考勤工作,政治处每月对交通协管员考勤情况进行公示:1、一年内病、事假累计满30天,再请假的,扣除当月绩效考核工资。正常上班后,恢复发放;2、一年内病、事假累计满60天,再请假的,按照试用期工资(360元/月)的标准发基本生
6、活费。正常上班后,恢复发放;3、对于一年内病、事假累计满90天的,予以辞退。4、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十条政治处要建立创先争优机制,定期开展交通协管员评优评先活动,树立先进典型。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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