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条例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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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  (1989年12月29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89年12月29日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发包与承包  第三章 承包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四章 承包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五章 违反承包合同的责任  第六章 承包合同的管理  第七章 承包合同纠纷的调解

2、与仲裁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稳定和完善农村承包经营责任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关系,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设立集体经济组织机构的村为村民委员会)在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过程中,与其内部成员及其他承包者签订的明确双方在生产、经营和分配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

3、民委员会与承包者订立的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服务业等各类生产经营项目的承包合同。  第二章 发包与承包  第四条 农村集体所有的资源、资产和集体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家资源,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  发包的项目及承包方式、指标、期限等,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  第五条 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的项目,本经济组织的成员或本村村民有权承包;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村民大会同意,由单位或个人保证的村外其他人员也可以承包。  保证人是保证承包方履行合同的关系人,被保证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人履行

4、或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发包方应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应按合同规定为承包方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对发包的资源、资产应制定使用、管理、检查制度。  第七条 承包方经发包方同意,可以把自己承包项目的部分或全部转包给第三者,也可以将承包合同中属于自己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者。  原承包方对承包的资源、资产做了新的投入或加工使之增值的,转让或转包时,新的承包方应给予经济补偿。  禁止转包渔利。  第八条 承包方对承包的资源、资产,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承包方应按承包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承包的资源、资产,不得擅自在承包的土

5、地上盖房、建窑、取土、筑坟等。  承包方应爱护集体财产,按承包合同规定缴纳承包费和税金,提供劳动积累,完成国家定购任务。  第三章 承包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九条 订立承包合同,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发展和巩固农村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三)不违背国家计划,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保护集体财产,有利于保护自然资源;  (五)平等协商,公平合理。  第十条 承包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承包项目名称和数量、质量。  (二)承包指标:  1、投入指标;  2、

6、产量、质量及收入指标;  3、管理维修指标;  4、应向集体提交的承包费,应向国家缴纳的税金和交售的农副产品。  (三)合同终止时发包方对承包方的要求。  (四)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减产、减收或绝产、绝收的处理办法。  (五)发包方为承包方提供的服务项目。  (六)违约责任。  (七)承包期限。  (八)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发包方与承包方对承包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形成书面协议,并分别签字盖章后,即为合同成立。  承包合同签订后,如一方要求鉴证或公证的,可到乡(镇)承包合同管理部门鉴证或到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二条 承包合同依法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

7、力,双方都必须严格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 承包合同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确认无效: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  (二)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采取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签订的;  (四)发包方无权发包的;  (五)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私自转让、转包或转包渔利的。  第十四条 无效承包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承包合同部分无效的,如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无效承包合同的确认权,归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和人民法院。  第十五条 因承包合同无效造成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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