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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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利法复习重点第一章专利与专利法概述  专利权是基于发明创造,由申请人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经专利局依法审查核准后,向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独占权。1474年威尼斯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奠定了现代专利法律制度的基础。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标志着专利申请国际化。  专利权的特点有:(1)独占性(2)地域性(3)时间性  专利法的功能作用。  第二章专利权的客体  专利权的客体,即专利保护的对象,是指专利法规定的可以获得专利权的科学技术成果。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客体有发明

2、、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与此相对是三种专利权。  一、发明  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同时也体现了发明的特征。  发明的类型有:  1、产品发明  产品发明是指通过人的智力劳动、经过人工执照的各种新制品。例如对仪器、装置、用具或组合物等作出的发明。  2、方法发明,是指制造某种产品或生成某种物质所使用的特殊手段或特殊步骤。  3、改进发明,是指对已有的方法或发明提出的创造性变革。  二、实用新型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3、 三、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组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的区别。  四、不授予专利权的项目  不授予专利权的项目有:  (一)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二)不可专利的项目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动物和植物新品种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第三章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发明创造要取得专利权,必须具备一定的实质条件和一定的形式条件。  一、授予

4、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的实质条件  巴黎公约为专利权的国际保护规定了三大基本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专利独立原则,以及要求成员国遵守的最低限度要求。但对于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的实质条件未有规定。有关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完整概念,最早是欧洲一些国家在讨论统一各国发明专利法中可专利性条件过程中确定下来的。我国专利法第22条也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1、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以及

5、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新颖性是一个法律概念,对新颖性的判断所依据的时间标准、地域标准以及公开的形式,都是由专利法予以明确规定的。  抵触申请,是指在申请日前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的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9  丧失新颖性的例外:一般而言,发明创造一旦公开,就被视为现有技术的一部分而失去新颖性,这是一个基本原则。但这个原则也有例外,在某些情况下的公开,并不失去新颖性。中国专利

6、法第24条规定了三种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  (1)在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对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发明创造给予一段时间不丧失新颖性的优惠,是发起缔结巴黎公约的直接原因。这种保护的原则从一开始就载入了巴黎公约,并成为其成员国所承担的义务。这里的国际展览会应是由中国政府主办或他国主办而被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  (2)在学术会议和会议上首次发表的。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0条的规定,这类会议限制在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这种会议一般限于被邀请的人士参加,如果参加者参于发明创造的

7、内容负有保密义务,那么在会议上首次发表的发明创造不构成公开。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漏其内容的。负有保密义务的人违反规定。将发明创造的内容公开;第三人用盗窃、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发明创造的内容。这两种公开都是违背申请人本意的,属于非法公开。为保护申请人的利益,故作出此项规定。  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发生上述情形的,该申请不丧失新颖性。  2、创造性  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些国家的专利法

8、和《专利合作条约》中,创造性这个概念被解释为非显而易见性。即要求保护的发明和现有技术水平相比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如果对相同领域具有一般技术水平的人来说该发明创造是显而易见的,也就是说,是可以通过逻辑分析、推理和试验即可得出的这样的东西就不具有创造性,无法获得专利  3、实用性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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