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

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

ID:40083798

大小:50.50 KB

页数:10页

时间:2019-07-20

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_第1页
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_第2页
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_第3页
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_第4页
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_第5页
资源描述:

《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于2014年5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5月23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2014年5月23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房地产交易行政

2、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地产交易活动和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受理群众投诉,及时依法处理。”  二、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删除第五项。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转让共有的房地产,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书面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正在依法查处的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自立案查处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限制该房地产转让。违法情形消除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解除对该房地产的转让限制。”  四、

3、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建筑设计为独立成套的房屋,不得分割转让。”—10—  五、第十二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房屋转让的,其土地使用权应当同时转让。”  六、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房地产转让的,转让人应当如实书面告知受让人所转让房地产的权属、抵押、租赁以及房地产是否附有违法建筑等相关情况。”  七、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待售新建商品房信息输入网上交易管理系统,取得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后,方可销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新建商品房,应当与购房人签订网上交易管理系统打印的新建商品房买卖

4、合同,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在销售现场公示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全部准售房源等有关信息。”  八、删除第二十条。  九、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两名以上房地产经纪人员,其中至少含一名注册执业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其分支机构应当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两名以上房地产经纪人员。”  十、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三十日内,到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明,并

5、将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布。”  十一、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地址、服务内容和执业人员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到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终止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十二、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七条,第三项修改为:“服务内容、范围、合同示范文本和收费标准;”  十三、删除第二十九条。  十四、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房地产估价、咨询、经纪服务,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十五、

6、第三十二条修改为:“—10—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涂改、转让、租借中介服务资质证书、备案证明、注册执业证书、执业专用章;  “(二)对当事人隐瞒涉及房屋交易的重要信息;  “(三)收取房款或者房屋交易的押金、保证金、定金等,扣留委托人有效证件、房地产权属证书、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等;  “(四)发布虚假房地产广告和信息;  “(五)违反规定收取中介服务费用;  “(六)为禁止交易房屋的当事人提供经纪服务;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房地产经纪人

7、员、估价人员不得在两个以上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执业。”  十七、删除第三十四条。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在销售现场公示相关信息的,由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在经营场所公示相关事项的,由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有下

8、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