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违法建设立案查处模板表格_公共行政管理_经管营销_专业资料

国土违法建设立案查处模板表格_公共行政管理_经管营销_专业资料

ID:40083710

大小:62.5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9-07-20

国土违法建设立案查处模板表格_公共行政管理_经管营销_专业资料_第1页
国土违法建设立案查处模板表格_公共行政管理_经管营销_专业资料_第2页
国土违法建设立案查处模板表格_公共行政管理_经管营销_专业资料_第3页
国土违法建设立案查处模板表格_公共行政管理_经管营销_专业资料_第4页
国土违法建设立案查处模板表格_公共行政管理_经管营销_专业资料_第5页
资源描述:

《国土违法建设立案查处模板表格_公共行政管理_经管营销_专业资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立案呈批表编号:案由破坏耕地当事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电话个人姓名本拉登性别男年龄61单位洙边镇孙家山村职务群众地址洙边镇孙家山村电话110案件来源巡查发现受理日期2013年8月6日主要违法事实及性质当事人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洙边镇孙家山村集体土地建设养殖场,占地面积238平方米,地类为耕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前已建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属破坏耕地行为。承办人建议签名:年月日承办单位意见签名:年月日审查意见签名:年月日主管领导意见签名:年月日备注调查报告案由:破坏耕地调查机关:莒南县国土局调查时间:2013年

2、8月6日至2013年8月10日当事人情况:本拉登,男,61岁,初中文化,洙边镇孙家山村村民经调查认定的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于2013年4月起占用洙边镇孙家山村集体土地建设养殖场,占地面积238平方米,地类为耕地,已建成。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属破坏耕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拟作如下处罚:一、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或者治理破坏的耕地;二、并处耕地开垦费2倍的罚款,共计罚款7140元整。承办人:小布什、奥巴马年月日违法案件审理记录

3、(首页)案件名称及编号:洙边镇孙家山村本拉登非法建设养殖场时间:地点:执法大队主持人:记录人:审理(会审)人员:列席人员:案件主办人员:审理记录:洙边镇孙家山村本拉登养殖场,该宗地占地面积238平方米,地类为耕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建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拟作如下处理:一、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或者治理破坏的耕地;二、并处耕地开垦费2倍的罚款,共计罚款7140元整。审理意见:经审理,一致通过拟处理意见参加会议人员签名:年月日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案由破坏耕地立案时间2013年8月6日立案编号调查时间2013年8月日6至2013年8月10日当事

4、人情况本拉登,男,61岁,初中文化,洙边镇孙家山村村民主要违法事实及性质当事人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洙边镇孙家山村集体土地建设养殖场,占地面积238平方米,地类为耕地,已建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属破坏耕地行为。承办人建议签名:年月日承办单位意见签名:年月日审查意见签名:年月日主管领导意见签名:年月日备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莒南国土资听告字号本拉登:当事人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于2013年4月起占用洙边镇孙家山村集体土地建设养殖场,占地面积238平方米,地类为耕地,已建成。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5、理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对你拟作如下行政处罚:一、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或者治理破坏的耕地;二、并处耕地开垦费2倍的罚款,共计罚款7140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上述权利,请在自接到本告知书后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年月日莒南国土资罚决字〔〕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案由:破坏耕地被处罚人:本拉登,男,61岁,初中文化,洙边镇孙家山村村民地址:洙边镇孙家山村经查,你未经县级以

6、上人民政府批准,擅自于2013年4月起占用洙边镇孙家山村集体土地建设养殖场,占地面积238平方米,地类为耕地,已建成。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或者治理破坏的耕地;二、并处耕地开垦费2倍的罚款,共计罚款7140元整。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莒南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临沂市人民政府

7、行政复议委员会或莒南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三个月内依法向莒南县人民法院起诉(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莒南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O一三年月日主题词: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临沂市国土资源局,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