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有关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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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36号    现公布《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自2014年8月8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4年7月7日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104号,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已于2014年7月7日发布,现将实施《运作办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特殊基金品种可以豁免《运作办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一)对于《运作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可转债基金投资于可转债部分可以豁免。(二)对于《运作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六项,封闭运作的基金和保本基金可以豁免,但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杠杆型基金可以豁免,其杠杆比率由基金合同自行约定,但基金名称中应当列明杠杆,法律文件中应当明确杠杆投资策略、充分揭示风险并做好投资者适当性安排。二、《运作办法》第四十条所指的

3、实质性调整事项包括:(一)对基金投资目标、范围、策略或风险收益特征的重大调整;(二)对申购赎回、估值核算、费率结构规则的重大调整;(三)其他可能导致不符合《运作方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注册条件的事项。三、《运作办法》实施之后注册的基金,严格按照《运作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运作办法》实施之前已经核准或注册的基金,按照《运作办法》的相关规定及下列要求执行:(一)在《运作办法》范围内,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应当遵守基金合同的约定。(二)对于《运作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自《运作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三)对于《运作办

4、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第六项,自《运作办法》实施之日起二年后开始执行。四、根据《运作办法》第四十八条,中国证监会不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予以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事后备案材料包括:申请报告,持有人大会决议,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公证书和法律意见书。五、《运作办法》实施后申请募集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可以从基金资产净值规模、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等方面,约定基金合同直接终止的情形。六、《运作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中,发起资金持有期限自该基金公开发售之日或者合同生

5、效之日孰晚日起计算。七、《运作办法》第四十一条中,连续六十个工作日自《运作办法》实施之日起计算。八、证券公司管理的投资者超过200人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以继续依照产品成立时的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运作;符合条件的,也可以注册为公募基金。九、中国证监会在基金注册审查过程中,可以委托基金行业协会进行初步审查并就基金信息披露文件合规性提出意见,或者组织专家评审会对创新基金募集申请进行评审,也可就特定基金的投资管理、销售安排、交易结算、登记托管及技术系统准备情况等征求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意见,供注册审查参考。十、本规定

6、自2014年8月8日起施行。《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4〕104号)同时废止。附件:基金产品注册程序附件基金产品注册程序一、基金管理人申请募集基金,需提交《证券投资基金法》要求的文件:(一)申请报告;(二)基金合同草案;(三)基金托管协议草案;(四)基金招募说明书草案;(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六)中国证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申请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基金符合注册条件的说明;(二)基金与本公司已获批产品及行业同类产品的差异,以及对基金投资运作和投资者的

7、影响评估;(三)其他需要监管机构特别关注的事项。对于复杂或者创新产品,中国证监会将根据基金的特征与风险,要求基金管理人补充提交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授权函、投资者适当性安排、技术准备情况和主要业务环节的制度安排等文件。二、中国证监会采用电子化系统对基金进行注册审查,并鼓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填报指引通过电子化平台在线填报。三、中国证监会对常规基金产品,按照简易程序注册,注册审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对其他产品,按照普通程序注册,注册审查时间不超过6个月。适用于简易程序的产品包括常规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

8、券基金、指数基金、货币基金、发起式基金、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基金、理财基金和交易型指数基金(含单市场、跨市场/跨境ETF)及其联接基金。分级基金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特殊产品暂不实行简易程序。四、简易程序的产品注册流程为:受理、反馈意见、申请人修改完善材料、注册决定。普通程序的产品注册流程为:受理、召开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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