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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部资料注意保存风险管理学习园地二零零五年第五期(总第五期) 2005年12月15日邯郸分行风险管理部主办 本期导读(如需选读请点击相应标题)[法律前沿]议新《公司法》与《证券法》[知识点滴]房地产企业财务报表分析 [案例一则] 信息不对称下的资产保全及案例分析[合规论坛]贷款混合担保中的法律风险17[法律前沿]议新《公司法》与《证券法》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重新修订的《公司法》与《证券法》。这次修订总结了十多年来我国经济发展的实践经验与理论成果,对两部
2、法律中不适合时代发展的制度进行了摒弃,将公司治理实践中取得的经验教训融入新法,同时体现了十多年来理论研究的成果,使《公司法》与《证券法》的整体构架及具体制度更为合理、更具备可操作性。新修订的《公司法》在公司的设立制度上进行了重大修改,《证券法》则更注重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一、新《公司法》放宽了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有利于这种先进的现代公司制度在更大范围内适用1、降低了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门槛第一、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只需有公司住所即可,而不再以“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为要求,使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操作更为灵活。
3、17第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只需两人以上即可,而不需要由五人以上才可以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原先五人以上方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制度一方面不适应目前的经济发展程度,如果两人具有足够的资金实力就能够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就无需为了符合法定条件再增加发起人;另一方面,在安全性上,无论是由五个人签订发起人协议还是由两人签订发起人协议,均由发起人协议约束股份有限公司的各个发起人,因此人数的限制失去其实际意义。在国外,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实质条件也趋于一致。《公司法》的这一修改符合实践及理论的发展,也符合国际趋势。第三、股份有限
4、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下调为500万元人民币。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已经积累了大量的社会财富,与此同时下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很大程度上使更多的人能选择股份有限公司这一先进的现代公司制度,股份有限公司的增多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2、简化了股份公司设立的程序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不再需要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一方面,我国政府的职能正在发生转变,政府在涉入社会经济生活的广度及深度上均进行了巨大的调整,更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公司法》的这一改动印证了这一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涉
5、及的行业许可完全可以由《行政许可法》予以调整,无需再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进行特别批准。另一方面,也为了便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增加社会经济生活的灵活性。3、放宽了公司资本形成制度世界各国的公司法根据本国的历史发展形成了各不相同的资本形成制度,对此归纳主要有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折衷资本制三类。法定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资本总额,并一次性发行、全部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得成立的资本制度。在一次性认足或募足的基础上,可以一次性缴纳或分期缴纳股款。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此种资本制度。授权资本制度是指在公
6、司设立时,虽然应在章程中载明公司资本总额,但公司不必发行资本的全部,只要认足或缴足资本总额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其余部分授权董事会在认为必要时一次或分次发行或募集。英美法系国家多采用此种资本制度。17鉴于两种制度均有各自的优点与缺点,大陆法系国家在发展自身资本形成制度的过程中,逐渐产生了折中资本制,即在本国原有的法定资本制基础上,融入了授权资本制。我国原先采用的是法定资本制,而且是最为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即不仅要一次认足或募足全部资本总额,且必须一次缴纳全部股款,这样使得大型股份公司的成立严重受阻,浪费或闲置了某些公司的
7、资本,也使公司再次增资的程序繁杂,费时费钱。修订后的《公司法》对这一制度有了一定的改变,新《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虽然修订后的资本形成制度仍为法定资本制,但允许发起人分期缴纳股款,这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资本形成制度的弊端;同时,也使
8、国内公司的设立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同等待遇,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我国公司的发展,使内地公司在我国入世后与境外企业享有同等的竞争环境也一定程度上避免内地公司为了利用对外资的优惠政策而导致本国利益的损失。二、修订后的《证券法》在总结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经验教训基础上,将更有力地保护广大投资者的权益第一、修订后的《证券法》明确区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