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案例答案

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案例答案

ID:40043593

大小:38.64 KB

页数:12页

时间:2019-07-18

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案例答案_第1页
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案例答案_第2页
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案例答案_第3页
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案例答案_第4页
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案例答案_第5页
资源描述:

《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案例答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1解析:  (1)属于悬赏广告,构成要约。根据《合同法》第14条之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冯某在广播电台发布的寻包启事符合上述要件,故构成要约。  (2)存在,冯某发出悬赏即属一个要约,不特定人只要完成约定行为即构成承诺,根据《合同法》第25条、第26条之规定,承诺通知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冯某与文某之间即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该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冯某反悔而失效。  (3)不能成立。拾得人并无义务寻找失主,法律规定也不排斥失主根据需要允诺给拾得人报酬。根据《民

2、通意见》第70条之规定,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的不真实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文某既然没有义务寻找买主,其得到酬金的行为便不属牟取不正当利益。悬赏是失主权衡后的自主行为,可知其当时为了找到手提包,情愿付出500元酬金的代价,从客观上足以认定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其悬赏行为非文某所迫,不能认定为文某乘人之危。  (4)冯某应给付文某500元酬金。2解析:   (1).甲鞋店向乙鞋厂发之函属于要约,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关键点是看内容是否具体完整,一般看是否有价格条款。乙鞋厂推销员李某于1月27日向甲鞋店寄出的平信也属于要约。根据我国

3、合同法的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本案中,乙鞋厂推销员发出的平信明确将甲鞋店函中的1000双改为2000双,且价格也有所变更,当属反要约。   (2).未成立。甲鞋店所发函没有得到乙鞋厂的承诺,乙鞋厂发出了新的要约,此新要约的到达时间为1月30日,但是在要约生效以前,乙鞋厂已经于1月28日传真撤回了此新要约,故要约没有生效。(要约的撤回)  (3).乙鞋厂向甲鞋店寄送样品的行为本身不构成要约,只能是要约邀请

4、,此时合同根本未成立,如果一方因为对方的反悔而使得合同没有成立进而造成损失的话,可以请求对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但该案例中甲鞋店自行做广告造成损失,乙鞋厂不应承担责任。3解析:  (1)此案的纠纷是因农场的原因而导致。   (2)果品公司向农场发出的传真并不符合内容具体完整的要求,所以不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农场组织十个车皮货物给果品公司属于要约性质,而果品公司拒绝了,所以合同并没有成立。该案例是农场没有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而导致的。   (3)基于上述原因,法院判决农场败诉,果品公司不负赔偿责任。4解析:12  建华公司向三家钢材公司发出的通知不满足要约的要件:内容具体完整,所以定性为要约

5、邀请。三家公司对建华公司的回函中将价格条款通知了建华公司,该行为定性为要约。(1)前进公司在回函的同时,并派本公司车队载运200吨钢材送往建华公司,整个行为是要约行为,建华公司只对其中的100吨表示承诺,所以对于前进公司剩余100吨造成的损失由前进公司自行承担。(2)在内蒙大成钢厂发出要约后,建华公司做出回复称购买其1000吨钢材,该行为定性为承诺。承诺一到达内蒙达成钢厂,合同即成立并生效。后来建华公司提出只收其中的900吨,应定性为《合同法》上的合同的变更,合同变更产生效力的要求是得到对方的同意,在本案中明显大成公司并未同意,所以仍然应该按照1000吨履行。而建华公司只收了900吨,已

6、经违约,对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建华公司承担。5解析:  (1).食品加工厂向甲、乙两公司分别发函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属于要约邀请行为。所谓要约邀请是指仅仅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人并不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食品加工厂向甲、乙两公司发函的内容并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没有价格方面的内容,可见,食品加工厂只是通过发函希望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2).甲、乙两公司复函的行为是要约。根据《合同法》第14条、15条的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且要约必须内容具体、确定,一经承诺要约人即受要约的约束,本案中,甲、乙两公司的复函行为都告知备有A4型的包装纸,并告知了价格,

7、内容明确具体,因此,他们的行为属于要约。  (3).食品加工厂第二次向乙公司发函的行为属于承诺。根据《合同法》第21条、第30条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内容应当和要约的内容一致。从本案来看,食品加工厂第二次向乙公司发函的行为完全符合承诺的条件,属于承诺行为。  (4).食品加工厂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25、26条,承诺需要通知的,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本案中,乙公司在食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