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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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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讲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概述指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则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危害国民经济发展的行为。1、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商品生产、销售秩序、金融秩序、税收秩序、知识产权秩序等)亚当·斯密:看不见的手;凯思斯:看得见的手2、客观方面:违反国家经济管理秩序,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致使……遭受损失的行为3、主体大多为一般主体本类罪应掌据:哪些是特殊主体(如非法经营同类业务罪);哪些只能由单位构成(如逃汇罪);哪些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如公用企业人员受贿罪)4、主观上:故意,有些是过失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定义:是指生
2、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生产质量规定和工商管理法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换真,以次充好或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1、客体:管理制度和消费者权益(复杂客体)对象:伪劣产品(93)产品质量法:(1)不合国家、行业标准;(2)掺假……;(3)不合格;(4)失效、变质。2、客观方面:生产、销售行为(1)掺杂、掺假;(2)以假充真;(3)以次充好;(4)不合格充合格;(5)销售金额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3、一般主体4、故意,以非法获利为目的(设备陈旧、生产劣质则不为本罪)(二)刑法第141条—148条为法条竞合——对象竞合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3、2、重法优于轻法。洗钱罪: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收益,为掩饰其来源而采用存入金融机构,转移资金等方式或传进市场上合法化的行为。(一)1、复杂客体:金融管理秩序、司法机关正常活动。对象:以上活动犯罪的违法所得及收益毒品、黑社会、走私、恐怖、贪污贿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刑法修正案六)2、客观方面:法定方式之一掩饰、隐瞒特定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来源和性质。(1)提供资金帐户的,(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证、有价证券;(3)通过转账或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4)协助将资金汇
4、往境外;(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质的。(二)认定※事前通谋而洗钱,为共同犯罪;自行洗钱则不构成本罪。四、逃税罪(刑法修正案7罪名)原规定: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对偷税罪的构成要件和刑罚作了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
5、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上述规定在实践中遇到了以下问题:(1)偷税行为表述过于复杂,执法实践中常在理解上引起分歧。(2)偷税罪数额标准太低,打击面过宽,不利于经济发展和国家税源的巩固(3)两个量刑档次之间出现了两个空挡。(4)目前偷税罪规定的负作用大。修正案(七)将刑法二百零一条修改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
6、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修正案(七)对偷税罪作了如下修改:(1)将罪名由“偷税罪”改为“逃税罪”。(2)对逃税的手段不再作具体列举,而采用概括性的表述(3)对构成“逃避
7、缴纳税款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没再作规定。(4)对逃税罪的初犯规定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特别条款,具体理解:对逃避缴纳税款达到规定的数额、比例,已经构成犯罪的初犯,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一是在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二是缴纳滞纳金;三是已受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已受行政处罚的”不单是指逃税人已经收到了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主要是行政罚款)决定书,是否已积极缴纳了罚款,是判断逃税人有无悔改之意的重要判断标准。关于修正案(七)偷税罪修改以后的溯及力问题,根据刑法总则第十二条规定,对之前发生的行为适用不溯及既往和从旧兼
8、从轻的原则。即对修正案(七)颁布前的偷税犯罪行为还应当追究,但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时有两点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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