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县投资促进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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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宁县投资促进实施办法为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促进全民招商格局的形成,以大招商促大发展,推动县域经济不断实现新跨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章用地政策第一条工业项目用地,投资强度在150万元/亩(含150万元/亩)以上,按50年的最高土地使用年限,优先安排用地计划,由项目投资业主依法取得。第二条商业、物流、仓储、宾馆(酒店)、文化、影视、景区景点开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养生、养老项目用地,投资强度在100万元/亩(含100万元/亩)以上的,按40年(其中仓储、物流50年)的最高土地使用

2、年限,优先安排用地计划,由项目投资业主依法取得。上述用地政策随国家土地政策的调整而作相应的调整。第二章财政政策第三条在工业集中区内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土地出让价款超过6.5万元/亩的部分,由县政府安排等额财政资金给投资业主用于项目环保和周边基础设施建设及企业科技创新,由项目业主承担土地出让契税、土地交易服务费。以资源开发为主,在工业集中区以外单独选址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土地出让价款超过8万元/亩的部分,由县政府安排等额财政资

3、金给投资业主用于项目环保和周边基础设施建设及企业科技创新,由项目业主承担农户房屋拆迁补偿费、杆管线拆迁补偿费、农业基础设施毁损补偿费、失地农民社保经费、土地出让契税、土地交易服务费等费用,其中选址在双河镇、龙头镇、硐底镇、铜鼓乡四个乡镇的工业项目,项目业主不再承担失地农民社保经费,其余承担费用与前述相同。第四条商业、物流、仓储、景区景点开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外单独选址的项目,土地出让价款超过成本价的部分,由县政府安排等额财政资金给投

4、资业主用于项目环保和周边基础设施建设及企业科技创新,由项目业主承担农户三项补偿费、对上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相关税费、农户房屋拆迁费、杆管线拆迁费、农业基础设施毁损补偿费、失地农民社保经费、土地测绘费、土地出让契税、土地交易服务费等费用。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项目,土地出让价款超过50万元/亩的部分,由县政府安排等额财政资金给投资业主用于项目环保和周边基础设施建设及企业科技创新,由项目业主承担土地出让契税、土地交易服务费;在乡镇规划区范围内的项目,土地出让价款超过25万元/亩的部分,由县政府安排等额财政资金给投资业

5、主用于项目环保和周边基础设施建设及企业科技创新,由项目业主承担土地出让契税、土地交易服务费。在工业集中区规划范围内为工业集中区服务的商贸、物流、仓储项目,土地出让价款超过成本价的部分,由县政府安排等额财政资金给投资业主用于项目环保和周边基础设施建设及企业科技创新,由项目业主承担土地出让契税、土地交易服务费。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宾馆(酒店)项目,按以下几种情况分别予以明确:(一)城镇规划区内的项目1.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宾馆(酒店)用地,土地出让价款依上述等级超过30万元/

6、亩、10万元/亩、5万元/亩的部分,由县政府安排等额财政资金给投资业主用于项目环保和周边基础设施建设及企业科技创新,由项目业主承担土地出让契税、土地交易服务费。2.配套商住用地的四星级、五星级宾馆(酒店)用地,土地出让价款依上述等级超过20万元/亩、10万元/亩的部分,由县政府安排等额财政资金给投资业主用于项目环保和周边基础设施建设及企业科技创新,由项目业主承担土地出让契税、土地交易服务费。配套的商住用地不享受上述优惠政策。(二)城镇规划区范围外的项目1.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宾馆(酒店)用地,土地出让价款依

7、上述等级超过土地成本价、土地成本价35%、土地成本价25%的部分,由县政府安排等额财政资金给投资业主用于项目环保和周边基础设施建设及企业科技创新,由项目业主承担土地出让契税、土地交易服务费。2.配套商住用地的四星级、五星级宾馆(酒店)用地,土地出让价款依上述等级超过土地成本价70%、土地成本价50%的部分,由县政府安排等额财政资金给投资业主用于项目环保和周边基础设施建设及企业科技创新,由项目业主承担土地出让契税、土地交易服务费。配套的商住用地不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四星级、五星级宾馆(酒店)可根据项目选址区域的建

8、设规划配套适当的商住用地,配套的商住用地须与宾馆(酒店)为一体,商住部分建设方案须与宾馆(酒店)一起进行整体规划设计,如宾馆(酒店)周边无规划的商住配套用地,则不另外配套。宾馆(酒店)项目及配套商住用地采用招、拍、挂的形式依法取得。宾馆(酒店)项目的配套商住用地,土地出让价款执行拍卖价。二星级及其以下的宾馆(酒店)项目,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选址的,土地出让价款超过50万元/亩的部分,由县政府安排等额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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